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赣0724民初873号
原告:吴余华,女,195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犹县。
被告:杨永胜,男,1973年9月27日审,汉族,住上犹县。 原告吴余华诉被告杨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泽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3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被告杨永胜以商周转为由于2014年11月20日向原告吴余华借款150000元,并当即出具了借条给原告,借条上载明利息按每季人民币9000元计付,按季结息,借款期限一年。到期后,被告杨永胜因资金困难,遂要求原告延期还款,重立借据给原告吴余华。被告杨永胜付清了2015年1月以前的利息,尚欠本金150000元,及2015年2月至2019年5月的利息15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具状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杨永胜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56000元合计30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杨永胜欠原告吴余华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56000元(2015年1月21日至2019年5月20日止),本息合计306000元,被告杨永胜承诺于2019年6月10日前还清,并从2019年5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本金150000元按月利率0.9‰计算利息,息随本清。 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杨永胜自愿承担,于2019年6月10日前缴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 判 员 黄泽槐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代理
书记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