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22民初1494号
原告:路东坡,男,汉族。
被告:吕少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东坡诉被告吕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路东坡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东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东坡对被告吕少锋的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路东坡负担。
审判员 李耀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曹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