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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22民初1494号

路东坡与吕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路东坡;吕少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22民初1494号

原告:路东坡,男,汉族。

被告:吕少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东坡诉被告吕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路东坡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东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东坡对被告吕少锋的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路东坡负担。

审判员  李耀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曹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