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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9财保112号

叶柳与冯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叶柳;冯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9财保112号申请人叶柳,男,汉族,1983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郑小刚,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冯建,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人叶柳与被申请人冯建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冯建在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20000元,申请人并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其合法权益能够顺利执行,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保全并提供等值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因此其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叶柳申请扣留被申请人冯建在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20000元的保全请求予以准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信川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田志杰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民事财产保全中心申请复议一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复议的事实及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复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保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