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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执保677号

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聊城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聊城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执保677号

申请人: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站前街北首与新北环路交界口路东。

法定代表人:胡书革,总经理。

被

申请人:聊城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五建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学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鲁1502民初4794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聊城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