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2886号
原告:重庆筑之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兴隆街**锦江郦城**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9294873T。
法定代表人:吴静萍,出纳。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伟军,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一凡,男,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原告重庆筑之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一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2019年5月23日向原告重庆筑之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重庆筑之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诉讼费缴纳办法》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筑之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晓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