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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2刑初333号

解海彬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解海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522刑初333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海彬,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阳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9年3月1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3月2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9)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海彬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海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7日23时许,安阳县公安局韩陵派出所接到被告人解海彬报警求助,称其女儿解雯雯离家出走。接警后,韩陵派出所副所长张某、民警杨某带领辅警到现场处警,处警过程中,张某在向村干部宋某了解情况时,解海彬走到张某身后朝张某头部打了一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解海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海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杨某、宋某、刘某、常某、解某证言,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海彬报警求助,在公安民警处警过程中,无端殴打公安民警,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解海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解海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解海彬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玉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