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6087号
原告:苏美颜,女,1979年5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欧阳述,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苏美颜诉被告欧阳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13日立案。
原告苏美颜于2019年06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美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美颜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美颜负担。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石光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