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82民初2313号
原告:黄超锋,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建设办文明街东段南侧市。
被告:河南银河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鲁庄镇后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3174534893。
法定代表人:杨运涛。
原告黄超锋诉被告河南银河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超锋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河南银河饮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超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超锋撤回对被告河南银河饮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超锋承担。
审判员 杨 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