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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190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苏红军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苏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1908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大道山东大厦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G34777367T。

负责人:文介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婷,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苏红军,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诉被申请人苏红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苏红军名下价值95550.52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出具了《担保函》,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苏红军名下价值95550.5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子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