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03刑初59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国亚,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初中肄业,工作单位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内退),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3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3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5月29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9)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国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雅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国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6日22时7分许,被告人胡国亚酒后驾驶豫R×××**小型轿车,沿南阳市车站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车站路刘庄农贸市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胡国亚血液乙醇含量为155.2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国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告人胡国亚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国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6日22时7分许,被告人胡国亚酒后驾驶豫R×××**小型轿车,沿南阳市车站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车站路刘庄农贸市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胡国亚血液乙醇含量为155.29mg/100ml。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被告人照片及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胡国亚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胡国亚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胡国亚无违法犯罪前科。(3)查获经过证明2019年3月6日20时,被告人胡国亚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南阳市车站路农贸市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胡国亚有机动车驾驶证C1E证的情况。(5)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宛公交决字【2019】第411300-29007289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9年3月6日22时7分许,胡国亚因醉酒后在南阳市车站路驾驶机动车被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019年3月6日晚上,我和七八个朋友在南阳市光武路和工农路口东一个饭店吃饭,期间我们喝的白酒,我大概喝了三两多,饭后我驾驶豫R×××**小型轿车去送人,从饭店出来,沿工农路到张衡路二十一小时送的人下车,22时07分许,我驾驶豫R×××**小型轿车行驶至车站路刘庄农贸市场附近时被路上交警查获,交警发现我身上有酒气,经呼气酒精测试,就把我拉到南阳天伦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最后把我带到了交警案件大队。我对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019)1933号血醇鉴定报告没有异议,不要求重新鉴定。3、鉴定意见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019)1933号血醇鉴定报告鉴定人:惠广玺、丁玲;鉴定时间:2019年3月7日鉴定意见:从送检的胡国亚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5.29mg/100ml。证明胡国亚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胡国亚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国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5.29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国亚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胡国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胡国亚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社会危害性、酒精含量、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国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王丽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董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