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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2执1087号

单魁、滁州市申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2-0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单魁;滁州市申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02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单魁,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申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73914,住所地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菱溪路。本院在执行单魁与滁州市申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申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38758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