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02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单魁,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申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73914,住所地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菱溪路。本院在执行单魁与滁州市申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申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38758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