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282民初2991号
申请人:李高升,男,194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
申请人:齐增恩,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申请人李高升根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8)豫1282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齐增恩的银行存款746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高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齐增恩的银行存款74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苏泽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