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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282民初2991号

李高升、齐增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高升;齐增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282民初2991号

申请人:李高升,男,194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

申请人:齐增恩,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申请人李高升根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8)豫1282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齐增恩的银行存款746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高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齐增恩的银行存款74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苏泽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