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724民初234号
原告:罗宽敏,男,1955年10月14日生,台湾居民,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韶峰,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向东,男,摩梭人,1983年6月3日生,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
被告:杨志花,女,摩梭人,1984年11月5日生,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
被告:独支二车,男,摩梭人,1985年6月18日生,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
被告:次而织玛,女,摩梭人,1940年2月6日生,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原告罗宽敏诉被告杨向东、杨志花、独支二车、次而织玛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5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事实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该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80元,减半收取15440元,由原告罗宽敏负担。
审判员 王迪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阿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