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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05民初948号

高伟文与林瑜、王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伟文;林瑜;王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05民初948号

原告:高伟文,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林瑜,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纯芳,女,1958年2月6日,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系被告林瑜的母亲。

被告:王桥,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文诉被告林瑜、王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瑜、王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伟文撤回对被告林瑜、王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林瑜负担。该款原告高伟文已预交,由被告林瑜迳行支付给原告。

审判员 冯 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德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