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05民初948号
原告:高伟文,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林瑜,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纯芳,女,1958年2月6日,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系被告林瑜的母亲。
被告:王桥,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文诉被告林瑜、王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瑜、王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伟文撤回对被告林瑜、王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林瑜负担。该款原告高伟文已预交,由被告林瑜迳行支付给原告。
审判员 冯 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德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