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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刑终91号

张建军、渠富强等与吴呼合白音、邢鑫等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3-20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敲诈勒索
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张建军;渠富强;李星宇;杜红兵;郭鹏飞;佟金平;温慧;杨凯;魏荣耀;徐鹏;吴呼合白音;邢鑫;额日古木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刑终91号  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军,男, 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员,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0日被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佟龙泽、苏德,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渠富强,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0日被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星宇,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员,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0日被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田文亮、赵甜,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红兵,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0日被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鹏飞,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员,户籍地内蒙古和林格尔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0日被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佟金平,男, 1990年8月13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系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员,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0日被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慧,男,199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员,户籍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0日被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凯,男,199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员,户籍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0日被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周海涛,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荣耀,男,199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员,户籍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0日被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赵新茂,系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鹏,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员,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0日被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杨晓春,内蒙古巨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吴呼合白音,男,1993年7月11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系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员,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0日被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邢鑫,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员,户籍地内蒙古武川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3日被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额日古木吉,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系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员,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3日被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建军、渠富强、李星宇、杜红兵、郭鹏飞、佟金平、温慧、杨凯、吴呼合白音、魏荣耀、徐鹏、邢鑫、额日古木吉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内0124刑初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建军、渠富强、李星宇、杜红兵、郭鹏飞、佟金平、温慧、杨凯、魏荣耀、徐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查阅案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7年5月11日内蒙古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曹益铨,于2017年9月26日变更为邢鑫,公司一般经营项目为财务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业务流程、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受银行委托对信用卡及消费信贷逾期账款催告通知服务,注册资本100万,其中曹益铨出资40万、张新出资30万、张某1出资30万,张某1系监事。在经营范围并没有包含“接受私人委托催讨债务”、“清算事务”的情况下,内蒙古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张建军、渠富强、李星宇、杜红兵、郭鹏飞、佟金平、温慧、杨凯、吴呼合白音、魏荣耀、徐鹏、邢鑫、额日古木吉等借公司合法外衣,组成以张某1、张建军为组织领导者,渠富强、李星宇、杜红兵、郭鹏飞、佟金平为积极参与者,杨凯、吴呼合白音、温慧、魏荣耀、徐鹏、邢鑫、额日古木吉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份,受害人程某1加入“富人理财”非法传销项目,先后向其发展人(上线)徐文娥、赵桂枝共打款156.9万元。后发现被骗,多次找徐文娥、赵桂枝索要被骗钱款无果,经人介绍与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向赵桂枝讨债的协议。讨债公司的被告人张建军、渠富强、杜红兵、杨凯、魏荣耀等人在张某1的指使下于2018年1月4日在徐文娥家中找到赵桂枝,直到1月10日赵桂枝被逼无奈与渠富强等人及程某1协商以30万元现金和一套房屋偿还抵顶债务。债权人程某1拿到30万元现金后,张某1指使被告人张建军、渠富强、杜红兵、杨凯、魏荣耀等人釆取威逼等手段以收取佣金为由强行将30万元现金索取,存到张某1银行账户。讨债期间被告人渠富强以收取工资、生活费为由向程某1强行索要所谓的生活费14 500元,分发给被告人杨凯等人。被告人渠富强等人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滋扰、恐吓向程某1另外索要10万元佣金和12000元工资未果。事后,张某1给被告人张建军两个月工资1万元、被告人佟金平得了2万元、被告人李星宇得了1.2万元、被告人杨凯前期得了2500元、后期得了2500元、被告人温慧先期得了2000元、后期得了1000元、被告人魏荣耀得了4000元。 2、2017年12月底,程某1经人介绍委托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赵桂枝讨债,讨债公司的被告人张建军、渠富强、杜红兵、杨凯、魏荣耀等人在张某1的指使下于2018年1月4日在徐文娥家中找到赵桂枝后,采取跟踪、辱骂、高音喇叭喊话、不让睡觉等软暴力方式,期间赵桂枝晕倒后到内蒙古医院治疗,出院后又到海景酒店登记住宿,被告人渠富强、杜红兵、杨凯、魏荣耀、佟金平、李星宇、温慧(二龙)、额日古木吉、邢鑫等人始终跟踪尾随,直到1月10日赵桂枝被逼无奈与被告人渠富强等人及程某1协商以30万元现金和一套房屋偿还抵顶债务。 3、2017年11月份,王某1到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熙华大厦1606房间)找到张建军,委托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王海文催要欠款,张建军复印了借款手续、王某1的身份信息,收取100元资料费,签订了讨债协议,要求王某1约好王海文后联系他们。2017年11月14日早上,王某1将王海文约到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张建军指派被告人佟金平组前去讨债,被告人佟金平指派被告人额日古木吉及永光(小光)、王志强(志强)找到王海文,要求王海文到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解决,王海文不同意,之后,王海文乘他们不备,从联通公司南墙跳墙跑时,造成右侧脚跟骨骨折,民警出现场后,王海文的朋友接其到253医院就诊,当天晚上王海文因害怕,让其朋友送回老家山西省朔州市治疗。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海文右下肢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4、2017年7月份,王某2找到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张建军委托该讨债公司向王福寿讨要欠款。2017年8月17日晚上王某2在武川县找到王福寿后通知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张某1指派被告人李星宇等人将王福寿带回熙华大厦地下停车场,公司的人从地下停车场将王福寿带到熙华大厦1606房间(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后相继到253医院、烧烤摊、派出所、洗浴中心等地方。第二日早上又将其带回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下午张某1、张建军找其谈话,因索要钱数不符,晚上叫来王某2对质,后在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宿一晚。第三天上午张某1要求王福寿交5000元费用,王福寿因当时没钱做出口头保证后离开。之后,王福寿带了2000元到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准备交给张某1,张某1让其找被告人李星宇,王福寿将2000元交给被告人李星宇后,被告人李星宇发现王福寿手上配戴戒指,便让其摘下,强行扣留,至今未归还。 5、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接受佟某委托向幺力强讨债,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星宇、杨凯、徐鹏根据佟某提供的地址找到幺力强,在幺力强单位尾随不走,幺力强的母亲徐某闻讯赶到幺力强的办公室,因感到身体不适,被送到附属医院,被告人李星宇、杨凯、徐鹏跟随到了医院,在医院辱骂幺力强,并在徐某病房门口立牌子,上面写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标语,被告人李星宇、徐鹏一直跟踪幺力强,直到8月30日徐某出院,被告人杨凯因和被告人李星宇吵架中途离开,由温慧在公交车上跟踪徐某,徐某报警后,民警将其送回家中。2017年9月份,吴呼合白音和徐鹏误以为是徐某和幺力强的住处,将红油漆喷到了徐某和幺力强邻居赵某1、范某1的房门处、在幺力强住处的楼下,吴呼合白音误以为是幺力强的轿车,将范某2轿车轮胎扎破。 6、2018年3月24日晚上,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垣街名流KTV,被告人杨凯与赵某2在卫生间内发生矛盾,被告人杨凯将在二楼一同唱歌的被告人吴呼合白音、徐鹏、魏荣耀等人喊到一楼,在222包厢对受害人刘某1及赵某2进行殴打,被告人吴呼合白音用啤酒瓶等物品打受害人刘某1,赵某2跑到大厅门口又被被告人杨凯等人拉回KTV大厅再次进行殴打,直到赵某2躺在沙发上,被告人杨凯等人才离开,期间,被告人徐鹏也曾劝阻被告人吴呼合白音,但无济于事。之后,被告人吴呼合白音返回KTV,对赵某2、受害人刘某1进行殴打,被告人吴呼合白音离开后,受害人刘某1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治疗。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刘某1头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左耳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庭审后,被告人杨凯、吴呼合白音、魏荣耀、徐鹏四人委托其委托代理人积极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达成调解协议,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凯及其亲属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呼合白音及其亲属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魏荣耀及其亲属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鹏及其亲属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杨凯、吴呼合白音、魏荣耀、徐鹏取得了受害人刘某1的谅解。 7、2018年6月10日,周春声准备租房时,被告人渠富强冒称自己是内蒙古北方隆兴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股东,将北方隆兴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海东路809街四号楼四楼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周春声使用,并承诺四楼楼顶、阳台免费使用,随后被告人渠富强以甲方为北方隆兴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周春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收取租金45100元,押金10000元,租赁期为6个月,并向周春声出具盖有内蒙古银创商贸有限公司印章的收据。被告人渠富强于2018年6月12日找到内蒙古北方隆兴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经理常某,租赁位于呼和浩特市海东路809街四号楼四楼的两间房屋用于居住,常某按照公司规定,以每平米1.3元将上述面积为180平方米的2间房屋出租给被告人渠富强使用,租期为4个月,并与被告人渠富强签订协议收取租金28 080元,收取押金2000元。租房成功后被告人渠富强将房屋钥匙交给周春声。2018年7月23日,常某了解到上述房屋并不是被告人渠富强在使用,而且除租赁合同里的两间房屋外,四楼空置的三间房屋及空地也被使用,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为400平方米,空地使用面积为168平方米,常某找到周春声说明情况后,要求正在使用房屋的周春声续租或搬离,周春声给被告人渠富强打电话询问情况,被告人渠富强手机号码一直处于停机状态,后周春声搬离租住的房屋。     8、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星宇接到闫某电话说被人打了,被告人李星宇让被告人温慧、杨凯、吴呼合白音、魏荣耀、徐鹏一起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国贸商城楼下,与李阳等人发生殴打,造成李星宇、吴呼合白音、温慧、李阳受伤。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阳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锡林路派出所主持,被告人李星宇与受害人李阳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李星宇赔偿李阳医疗费等共计4万元。 9、2018年4月25日,颉志恒、郭凯敏、张明等人一起去公园东路V8KTV的833包厢唱歌,在喝啤酒的过程中,郭凯敏、颉志恒等人因与陪酒女发生矛盾,陪酒女雷佳鑫打电话叫来陈某1等人,陪酒女吕双丽打电话叫来刘阳等人,颉志恒等人唱歌结束走出V8KTV时,与陈某1、刘某2、刘阳、被告人吴呼合白音等人发生殴打,被告人吴呼合白音用刀捅伤颉志恒。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颉志恒腹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右下肢及右臀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张鑫损伤评定为轻微伤;郭凯敏腹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案所涉及嫌疑人陈某1、刘庭刚、胡俊、刘某2、刘阳、朝鲁、雷佳鑫、吕双丽已被呼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另案处理。 10、2017年11月份,崔某找到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张某1,委托该公司向代振玉催要欠款。11月18日,张某1指派被告人杜红兵、郭鹏飞、佟金平、额日古木吉等人前去石羊桥南路厂家招商展销中心向代振玉催要欠债,代振玉拒绝偿付,找来乌恩其、敖民等几个人,张某1领着渠富强从车上拿出镐把、砍刀、匕首等工具,分发给手下,双方开始互殴,在互殴过程中,造成敖民、乌恩其受伤。经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敖民左枕骨骨折,被评定为轻伤二级;乌恩其头皮裂伤,被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佟金平、额日古木吉把对方的车玻璃砸碎,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别克牌SGM6510GL8型轿车于2017年11月18日的损失价格合计为人民币7363元。 另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张某2、莎某、侯某1、刘某3委托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催讨欠款,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收取资料信息费共计5500元、收取佣金95 000元,杨凯骗取高某14700元。 又查明,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郭鹏飞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渠富强于2016年10月18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指定管辖决定书、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证实有人报案称内蒙古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使用跟踪、限制人生自由的方式进行非法讨债等违法活动,予以立案侦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建军、渠富强、李星宇、杜红兵、郭鹏飞、佟金平、温慧、杨凯、吴呼合白音、魏荣耀、徐鹏、邢鑫、额日古木吉的身份信息以及抓获情况; 3、情况说明及公司组织架构图、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公司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授权委托书、住所证明、任职文件、租房协议、股东会决议、承诺书、任免职文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证实内蒙古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日期2017年5月11日,一般经营项目为财务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业务流程、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受银行委托对信用卡及消费信贷逾期账款催告通知服务,法定代表人曹益铨,于2017年9月26日变更为邢鑫,曹益铨出资40万,张新出资30万,张某1出资30万,张某1系监事等情况; 4、呼工商回函字[2018]9号,证实内蒙古事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明确说明:“受银行委托对信用卡及消费信贷逾期账款催告通知服务”仅限受银行委托催告通知服务,并没有包含“接受私人委托催讨债务”;“清算事务”按照2011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7231款为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的包含项目不包括“接受私人委托催讨债务”的事项等情况; 5、扣押清单、朱某、佟金平的搜查笔录、发还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建军、渠富强、李星宇、杜红兵、郭鹏飞、佟金平、杨凯、吴呼合白音、温慧、魏荣耀、徐鹏、邢鑫、以及杜某、朱某的有关物品予以扣押,发还情况; 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郭鹏飞于2013年5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渠富强于2016年10月18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等情况; 7、证人付某、王某3、张某3的证言,证实其三人系事无忧公司财务及文员,事无忧公司有三个股东,曹益铨、张新、张某1,主要由张某1负责,下设张建军负责谈业务,张某1不在由张建军负责事无忧日常事务,负责催收的有李星宇、杜红兵、渠富强、郭鹏飞、佟金平等情况; 8、被告人张建军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张建军与程某1签了一份委托书,佣金是30%或35%,张建军和张某1商量这个单子给渠富强,渠富强他们给程某1要回一套房子和30万现金,按公司规定必须将30万现金拿回公司,张建军告诉杜红兵把钱拿回公司,钱归张某1分配,张某1只给张建军发了两个月工资1万元等情况; 9、被告人渠富强的供述,证实张某1负责公司业务,张建军归张某1领导,负责接单、签单,是客户经理。张某1说公司有规矩,最后也没有给程某1退钱,30万的收据上渠富强签的字,渠富强和张某1一起将30万元存在工商银行张某1的账户。渠富强给张某1打电话让杨凯去盯赵桂枝,渠富强在徐文娥家呆过二、三天,也去过医院,在海景酒店呆了一天。渠富强与周春声签了租房合同,租期六个月,后又和常某签的租房合同,租期四个月,合同甲方是内蒙古北方隆兴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签字是渠富强,盖章是内蒙古银创商贸有限公司。在厂家展销中心时,渠富强和张某1下车,渠富强在车旁站着,张某1、杜红兵、郭鹏飞等人和对方打起来了等情况; 10、被告人李星宇的供述,证实公司的人与赵桂枝协商成一套房屋和30万现金抵顶156.9万元,30万现金被拿回公司,李星宇挣了1.2万元。这个单子是渠富强接的,李星宇去时渠富强、杨凯、魏荣耀、温慧在场,后去过海景酒店。李星宇及其朋友、委托人一起去武川将王福寿带回公司,王福寿说头昏,李星宇及其朋友、张某1与王福寿去253医院门口,王福寿又说不去了,又去了医院对面饭店,后去洗浴中心,第二天在公司看见王福寿和委托人都在。在向幺力强讨债中,李星宇和徐鹏、杨凯在幺力强单位要账,幺力强母亲病了,去附属医院看病,张某1和张建军让他们在医院盯着幺力强。李星宇伤害案中,是闫某打电话说让人欺负了,李星宇、杨凯、吴呼合白音、魏荣耀、温慧、徐鹏去了国贸大厦网吧门口,双方打起来了,李星宇扔过一块砖头,温慧用刀捅了对方,李星宇后到锡林路派出所赔偿对方4万元等情况; 11、被告人杜红兵的供述,证实张某1和渠富强给杜红兵打电话让去帮忙,渠富强和其他讨债成员轮流跟踪尾随赵桂枝,第三天下午渠富强打电话让杜红兵去医院看守赵桂枝,第四天在海景酒店看守,第五天达成协议,后到赵桂枝他哥家,王某4和赵桂枝给程某1写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又给程某130万元,他们离开后,渠富强和程某1算佣金,渠富强带着30万与杨凯、邢鑫等人离开了。在展销中心时,杜红兵去了以后郭鹏飞领的一伙人已经在玉泉区展销中心了,代振玉打电话叫来五、六个蒙古族人,张某1开车带着渠富强也来了,双方打起来,受伤的人有张某1、郭鹏飞、蛋蛋等情况; 12、被告人郭鹏飞的供述,证实郭鹏飞、佟金平、二鹏去了展销中心,杜红兵领的小飞、二铁也在,一会张某1拉着渠富强也来了,郭鹏飞等人有镐把等工具,双方打起来了,郭鹏飞不知被谁捅了两刀等情况; 13、被告人佟金平的供述,证实张某1给佟金平打电话让去巨海城和杜红兵、李星宇他们办一下那个单子,杜红兵给佟金平打电话让直接去海景酒店,轮流看守赵桂枝,采取跟踪的方式向赵桂枝讨债,没有间断,共跟踪十天左右。赵桂枝给了程某130万元,30万元被渠富强拿走了,佟金平最后分了两万,佟金平给额日古木吉分了5000元。在向王海文讨债案中,佟金平指派额日古木吉去联通公司营业部找王海文。在展销中心,是张某1叫佟金平去展销中心院内打架,当时有佟金平、杜红兵、郭鹏飞、蛋蛋、二铁、渠富强、张某1、1号、额日古木吉、志强,还有杜红兵领的三个人,最后张某1、郭鹏飞、蛋蛋被对方捅伤了,佟金平带着额日古木吉去院子把对方的车砸了等情况; 14、被告人杨凯的供述,证实杨凯接到渠富强电话,与温慧和魏荣耀第二天到巨海城和渠富强碰面,后到了内蒙医院,杨凯等盯着赵桂枝,到了海景酒店,看守了二、三天,讨债过程中采取跟踪、尾随、辱骂、并且用高音喇叭喊话、不让睡觉等,一直到给程某130万元,渠富强打了收条,由公司那些人将30万元拿回公司了,当时程某1不同意,张某1让拿回公司,可能程某1害怕了或者相信杜红兵第二天去公司会处理的话。在跟随赵桂枝期间,杨凯得了2500元,魏荣耀和温慧每人2500元,30万元拿回公司后,杨凯得了2500元,魏荣耀得了1600元,吴呼合白音得了1000元。在向幺力强讨债中,杨凯、李星宇、徐鹏跟随幺力强去了单位,幺力强母亲来到突然病了,120送到附属医院,杨凯、李星宇、徐鹏也跟着去了医院,连续跟踪两白天、三晚上,中途杨凯离开。2018年3月24日名流KTV,杨凯把一起唱歌的人喊到楼下冲进包厢打对方的两个人,杨凯和三、四个人打包厢外那个人,吴呼合白音他们四、五个人打包厢里的那个人。2017年11月9日李星宇女朋友闫某受气了,李星宇叫上魏荣耀、杨凯、温慧、徐鹏、吴呼合白音到国贸楼下和对方打架,温慧用刀把对方一人腿部捅了三、四刀等情况; 15、被告人吴呼合白音的供述,证实2018年3月24日在北垣街名流KTV,吴呼合白音、杨凯、徐鹏、魏荣耀、陈某1、刘某2、刘刚、文强、胡俊九个人打刘某1、赵某2,其间赵某2跑到包厢外,吴呼合白音继续打包厢里的刘某1,杨凯打了一会也出去了。2017年11月9日李星宇叫的吴呼合白音、杨凯、温慧、魏荣耀、徐鹏到国贸大厦楼下打架,吴呼合白音、李星宇、魏荣耀拿镐把打的,杨凯、徐鹏、温慧用匕首捅的。2018年4月25日陈某1叫上吴呼合白音、刘某2、刘刚、胡俊去了V8KTV,双方打起来了,吴呼合白音打了对方两拳、踹了两脚等情况; 16、被告人温慧的供述,证实从找到赵桂枝温慧共跟踪了三天三夜,温慧用高音喇叭骂过赵桂枝。要回30万元,程某1当时不同意交回公司,杜红兵请示张某1、张建军,要求必须把钱带回公司,程某1看到当时情形不给也不行,由杜红兵和渠富强交到公司,温慧得了3000元。2017年11月9日李星宇说闫女娟受气了,参与者有温慧、杨凯、魏荣耀、徐鹏、吴呼合白音,当时温慧用随身带的水果刀捅了对方等情况; 17、被告人魏荣耀的供述,证实渠富强给了魏荣耀2000元。魏荣耀和杨凯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三个人打出租车到巨海城住了两、三天看守赵桂枝,又到巨海城附近的海景酒店住下看守,魏荣耀在酒店住了半天就走了。2018年3月24日魏荣耀、杨凯、吴呼合白音、徐鹏在北垣街名流KTV打过架,杨凯到二楼所在的包房中喊“有人要和咱们闹事打架”,房间内八、九个人就一起冲到一楼222包厢内,将两名男子殴打,魏荣耀用脚踢了其中一名男子两、三脚等情况; 18、被告人徐鹏的供述,证实徐鹏等人一直跟着幺力强在附院住了十五天左右,前三、四天是徐鹏、杨凯、李星宇三个人跟踪,后杨凯和李星宇吵架,杨凯走了。2018年3月24日徐鹏、杨凯、吴呼合白音、魏荣耀在北垣街名流KTV唱歌,杨凯喊“有人闹事呢”,徐鹏等人都冲到楼下殴打与杨凯发生冲突的赵某2及一起的刘某1,吴呼合白音用啤酒瓶朝头部猛砸,徐鹏怕打坏,将吴呼合白音拉开,杨凯拳打脚踢,魏荣耀对两名男子也拳打脚踢。2017年11月9日李星宇开车接徐鹏、杨凯、魏荣耀、吴呼合白音、温慧去了国贸楼下,所有人腰里插着匕首,双方打起来了,徐鹏把车停在附近停车场,坐在车上等待等情况; 19、被告人邢鑫的供述,证实渠富强让邢鑫在巨海城小区二楼的一个房间盯着,在医院,渠富强、邢鑫、杨凯、马志强、魏荣耀,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分成三组,盯着赵桂枝,邢鑫负责白天,参与看守了三天,渠富强又让邢鑫到海景酒店继续看守赵桂枝,邢鑫又看了三个白天。邢鑫到事无忧公司,渠富强将身份证借走,在邢鑫不知情的情况下,注册公司法人为邢鑫等情况; 20、被告人额日古木吉的供述,证实佟金平给额日古木吉打电话说渠富强接了一个单子,让额日古木吉去医院把渠富强换下来,额日古木吉和佟金平去了医院,额日古木吉盯到晚上19时许就走了,第二天佟金平又给额日古木吉打电话让去海景酒店帮渠富强盯着,当天18时许额日古木吉离开了酒店,第三天早上继续去酒店,下午14时许额日古木吉又离开酒店回家了,第四天早上额日古木吉与佟金平又去酒店给渠富强帮忙,当天都散了。2017年11月14日,在向王海文讨债中,佟金平给额日古木吉打电话让去看看啥情况,去了看到志强和小光在联通公司外面站着,额日古木吉就回到公司了。2017年11月18日,在展销中心,佟金平给额日古木吉打电话去帮忙打架,去了看见公司的人有杜红兵及三个组员、佟金平、郭鹏飞、小光、渠富强、志强、张某1及三、四个朋友,对方有七、八个人,公司的人拿的镐把和铁棍,对方的人都拿着刀,张某1让额日古木吉和佟金平把对方车砸了,然后额日古木吉就离开了等情况; 21、受害人程某1的陈述,证实张建军领的渠富强来到赵桂枝哥哥赵贵平家找程某1,程某1在协议上签字,后来杜红兵来了让公司的人跟上赵桂枝,赵桂枝装病被送到内蒙医院,杜红兵和渠富强等九个人和程某1一起去了内蒙医院,后又到宾馆住下,最后谈好给程某130万元和一套房子,30万被收取了佣金,渠富强打的收条,当时程某1和其丈夫不同意,杜红兵给张建军打电话,张建军让把钱拿到公司第二天再说,那些小伙子都瞪着眼睛盯着程某1,程某1害怕就把钱给了杜红兵、渠富强等情况; 22、受害人赵桂枝的陈述,证实赵桂枝去哥哥赵贵平家,除了程某1及其丈夫、侄子钟清林,沙发上还坐着两个小伙子,程某1说是其侄子,那两个小伙子去医院到病房跟随赵桂枝两、三次,在海景酒店跟随住了三、四天,用高音喇叭喊过一次,让还钱等情况; 23、证人钟某1的陈述,证实渠富强带着四、五个人到赵贵平家,签了委托书,佣金40%,赵桂枝来了以后,被渠富强等人看守,后赵桂枝被送到医院,渠富强等人也去了内蒙古医院,赵桂枝去海景酒店,杜红兵等人也去酒店,直到赵桂枝给了程某130万元,钟某1提出给公司佣金12万、20万到25万,杜红兵都说不行,渠富强在一旁帮腔,钟某1和程某1害怕被打,在他们逼迫和诱惑下,程某1和钟某1把30万给了他们等情况; 24、证人钟某2的证言,证实程某1给程某2打电话让帮忙找几个人要钱,程某2联系了讨债公司,张建军和渠富强与程某1签了协议,40%作为佣金,张建军走后渠富强留下商量具体事项,赵桂枝来了拒绝偿付,渠富强示意公司其他成员尾随赵桂枝,赵桂枝假装昏倒被送到医院,渠富强等人也到了内蒙医院,一直看着赵桂枝,杜红兵又领了两、三个人过去,杨凯用高音喇叭喊话,赵桂枝从医院出来去了海景酒店,渠富强和他手下就在酒店过道来回转,赵桂枝刚要睡着,事无忧公司的人就推醒,住了三天左右,最后商谈给了程某130万元和一套房子,程某1拿到钱后,不同意把30万让公司的人带走,程某1和杜红兵商量留10万元,杜红兵请示张建军,张建军不同意,事无忧公司的人虎视眈眈的盯着,程某1就把钱给了他们,渠富强打了收条等情况; 25、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赵桂枝突然晕倒,渠富强和杜红兵等七、八个人尾随到内蒙医院,渠富强他们分两组,一组白天一组晚上看守赵桂枝,第二天下午渠富强不让赵桂枝回家,去了海景酒店,住了三天,房间三、四个小伙子看守赵桂枝,楼道内有三、四个人,大厅坐着两个人,小伙子还用喇叭喊话等情况; 26、证人范某3的证言,证实程某1和渠富强等四、五个人不停的喊“欠债不还,不要脸”之类的话,渠富强指派的人在车上看守赵桂枝,赵桂枝在屋子外面呆着,赵桂枝突然昏倒被送到内蒙医院,渠富强他们去了四个人,杜红兵也去了医院,第三天赵桂枝出院到海景酒店住了两到三天,渠富强等人在过道溜达看着赵桂枝,第四天达成协议给程某1一套房子加30万元,程某1不同意,回到赵贵平家,杜红兵让程某1签字,渠富强一旁帮腔,程某1和钟某1没办法,把30万元给了杜红兵等情况; 27、证人丛某、方某、李某1的证言,证实丛某接诊过赵桂枝,诊断是胸闷待查,赵桂枝不配合检查,留观室住了一天,未办理住院手续等情况; 28、证人郭某、宋某、郑某的证言,证实海景酒店8919和8918房间不正常,两个房间人互相走窜,男士基本都有纹身,有一名女士在哭,郭某听说这些人好像是要债的等情况; 29、证人程某3、程某2、赵某3、侯某2、曹某1的证言,证实曹某1网名“呼市刀刀”,曹某1给朋友程某2介绍过事无忧公司张建军,后来他们之间联系等情况; 30、通话详单、聊天记录、担保书、保证书、交易明细清单、转账凭条、业务回执、补偿协议、房屋抵顶补充合同、微信收款记录、渠富强签字的收据、短信聊天记录、120电话受理记录单、海景大酒店结帐单、赵桂枝病历,证实徐文娥、赵桂枝共收取程某1等九人保证金156.9万元,徐文娥、赵桂枝同意以一套住宅加30万元现金进行补偿,渠富强收取程某1佣金30万元等情况; 31、受害人王海文的陈述,证实王某1给王海文打电话让去联通公司见面,王某1将王海文指给年轻小伙子后就上楼了,王海文拒绝跟他们三个人走,这三个小伙子就辱骂,王海文要回家,他们三个人就拦着,让一起去公司,如果不走就要殴打,王海文趁他们不注意跳墙跑,右侧脚跟骨骨折了,王海文朋友接王海文去了医院,后王海文连夜让朋友送回山西老家等情况; 32、证人王某1的证言、授权委托书、借款合同,证实王某1将事无忧公司的人和王海文约在中国联通内蒙古公司大厅内,公司派了两个小伙子,王某1介绍完就上办公室了,王海文跳墙把脚弄伤了,警察过来调查未发现有殴打行为就走了等情况; 33、鉴定文书、诊断报告单、住院病案、入院证、出院证、住院收费票据,证实被鉴定人王海文右下肢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等情况; 34、受害人王福寿的陈述,证实2017年8月17日,王某2委托公司向王福寿要钱,公司的人不让王福寿离开,王福寿挣脱后,李星宇就动手打,他们将王福寿抬到车上拉到一个地下停车场,后将王福寿带到办公室,一直有人跟踪着,渠富强和李星宇不让王福寿睡,王福寿身体不舒服,李星宇和渠富强等五、六个人开车拉王福寿到253医院,转了一圈到对面的饭馆吃饭,后将王福寿拉到郊区,换班看着,李星宇把王福寿带到洗浴中心就离开了,第二天王福寿回到事无忧公司,李星宇和邢鑫负责看守王福寿,晚上张某1让王福寿离开公司,王福寿觉得时间太晚了,就在公司住了一晚上等情况; 3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晚上八点多,王某2把王福寿约到华景丽舍小区门口,两名年轻人连拉带扯将王福寿揪上车走了,开车那名男子叫李星宇,把王福寿眼镜打掉了,王某2去事无忧公司看见王福寿在沙发上坐着,旁边坐着一个小伙看着,第二天下午王某2又去事无忧公司,王福寿跟王某2说“不让睡觉”等情况; 36、报案材料、赵利萍的询问笔录,证实武川县公安局接赵利萍报案称,其丈夫王福寿被人绑走等情况; 37、受害人幺力强的陈述,证实事无忧公司三个人到幺力强办公室坐到下午,又到过道喊“幺力强讨吃货,欠钱不还”,在医院不让幺力强睡觉,还在病房门口立了两块牌子,写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每天骂幺力强不要脸,持续跟踪十七、八天,刚开始三个人,中途两个人跟踪等情况; 38、证人佟某的证言、授权委托书,证实佟某找到事无忧公司,30%佣金,佟某向事无忧公司提供幺力强的单位地址,事无忧公司没有将欠债要回等情况; 39、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徐某系幺力强母亲,讨债公司三个人在医院留观室门口看守,持续跟踪幺力强二十天左右,跟踪刚开始三个人,过了四、五天成了两个人,除了跟踪,还辱骂幺力强,不让幺力强睡觉,写了两块牌子放到徐某病房门口等情况; 40、证人赵某1、范某2、范某1的证言及照片,证实赵某1、范某1的住家被喷过油漆、范某2的汽车轮胎被扎破等情况; 41、受害人刘某1的陈述、视频资料,证实刘某1、赵某2、王某5三人到名流KTV唱歌,忽然从门外闯进一些人,进门就对刘某1拳打脚踢,并用易拉罐打等情况; 42、证人赵某2、王某5的证言、报告材料,证实赵某2到一楼上完卫生间,回到包房不长时间,冲进来一帮人对其进行殴打,后来赵某2从KTV跑出来,刘某1还在包房内等情况; 43、证人刘某2、陈某1的证言,证实刘某2称杨凯说有人要打他,二楼包厢里的人都到一楼包厢里打那两个人,白音他们打包厢里的一个人,杨凯打另一个,后来跑到包厢外面。陈某1先走了,后来听说在场的人都参与打架等情况; 44、证人邵某、魏某的证言,证实北垣街名流KTV一楼222包房内穿黑半袖的男子赵某2准备去外面上厕所,与杨凯互相看了几眼,杨凯上二楼将十多名男子全部叫下来,进去222就开始打人,穿黑半袖的男子赵某2从222包房内跑到大厅,被吴呼合白音、杨凯等人殴打,这些男子又回到222殴打包房内的人,穿黑半袖男子赵某2从后门跑了等情况; 45、鉴定文书、病情证明书、出院诊断书,证实被鉴定人刘某1头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左耳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等情况; 46、(2019)内0124刑初7号附带民事调解书,证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凯及其亲属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呼合白音及其亲属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魏荣耀及其亲属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鹏及其亲属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杨凯、吴呼合白音、魏荣耀、徐鹏取得了刘某1的谅解等情况;     47、受害人周春声的陈述、房屋租赁合同、收据,证实6月10日,周春声与渠富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渠富强代表内蒙古北方隆兴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渠富强签字,加盖内蒙古银创商贸有限公司的公章,租期六个月,7月23日,常某让周春声搬走等情况; 48、证人常某的证言、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证实6月12日渠富强和内蒙古北方隆兴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常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四楼2间房屋,用于居住,从2018年6月12日至10月10日止,房屋实际使用人是海东路施工的工人,周春声负责,使用了四楼的五个房间,还有一部分空地等情况; 49、证人闫某、索某的证言,证实闫某给李星宇打电话说被打了,李星宇领着杨凯还有几个人到国贸东门,互相打了二十多分钟,李星宇告诉闫某,他们用刀把李阳捅伤了等情况; 50、李阳的询问笔录、病情处理意见书、门诊病历、住院病案、鉴定文书,证实被鉴定人李阳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等情况; 5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11月9日2时许,新城分局锡林路派出所接李阳报案称,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国贸东门北侧,李阳被人用刀捅伤等情况; 52、调解书,李星宇与李阳达成调解协议,李星宇赔偿李阳医疗费各项4万元等情况; 53、证人陈某1的证言、视频资料,证实在V8KTV打架的有陈某1、吴呼合白音、刘庭刚、刘某2、刘阳、胡俊、朝鲁等情况; 54、张鑫、张静科、颉志恒、郭凯敏、耿盼盼、张明、张婷、岳富的询问笔录,证实张鑫、张静科、颉志恒、郭凯敏、耿盼盼、张明、张婷、岳富吃完饭去回民区公园东路V8KTV,颉志恒与陪酒女发生口角,刚出KTV门口,被陪酒女叫来的人把颉志恒、张鑫、郭凯敏打伤等情况; 55、刘庭刚、雷佳鑫、吕双丽、刘某2、刘阳、胡俊、朝鲁、吴呼合白音的讯问笔录、法律援助公函,证实陈某1接了对象雷佳鑫的电话,说客人喝酒的时候打她了,陈某1叫上胡俊、吴呼合白音、刘某2、刘庭刚到回民区V8KTV,刘阳接女朋友吕双丽的电话,说被人欺负了,刘阳叫上朝鲁到回民区V8KTV,过了一会,楼上下来八、九个人,雷佳鑫指着最前面穿白半袖脖子上、胳膊上有纹身的男人说“就是他”,双方打起来了,吴呼合白音捅了穿白半袖脖子上、胳膊上有纹身的男子颉志恒的腿和屁股各一刀等情况; 56、受案登记表,证实2018年4月25日,回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张鑫报案称,有人在回民区公园东路V8KTV门口打架等情况; 57、鉴定文书,证实被鉴定人张鑫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被鉴定人颉志恒腹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右下肢及右臀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被鉴定人郭凯敏腹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等情况; 58、辨认笔录,证实刘某2、雷佳鑫、吕双丽辩认讯问笔录中供述的“白音”与犯罪嫌疑人吴呼合白音是同一个人,刘阳辩认在回民区公园东路V8KTV门口,参与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吴呼合白音等情况; 59、(2018)内0103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2018)内0103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刘某2家属赔偿颉志恒23 000元、赔偿郭凯敏38 000元、赔偿张鑫3800元;刘阳家属赔偿颉志恒23 000元、赔偿郭凯敏46 000元、赔偿张鑫4000元;雷佳鑫的法定代理人、吕双丽的法定代理人赔偿颉志恒40 000元、郭凯敏67 000元等情况; 60、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崔某委托事无忧公司向代振玉催要欠债,杜红兵给崔某打电话让去代振玉公司核对债务,事无忧公司来了七、八个小伙子,有的拿喇叭,有的拿牌子,崔某走后,听说事无忧公司和代振玉的人打架等情况; 61、代振玉的询问笔录、借条、股东退出决议书,证实崔某用户名是布仁图雅的车入公司股份,后退股将车留给公司,让代振玉写欠条,崔某曾借给公司十万元,后把这个利息转给了王向春,应是王向春和布仁图雅向代振玉要钱,催债公司来了十来个人,用喇叭喊,让代振玉还十来万,牌子上写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下午催债公司又来十来个人,进来就开始打人,手里拿着匕首、砍刀、镐把,代振玉这边有两个人头上被打伤,小光开的车被砸等情况; 62、乌恩其、敖民的询问笔录、安全保卫合同书,证实代振玉与白国祥签过一份安全保卫合同,小光是白国祥委派负责这的,安保共有乌恩其、敖民、小光、红福四个人,当时已经进来展销中心十多个人,又到了大约二十来人,他们拿着刀,进来就打敖民和乌恩其等情况; 63、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11月18日下午15时许,玉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二中队接代振玉报案称,在呼市玉泉区石羊桥南路厂家招商展销中心院内因和股东有经济纠纷,双方发生打架斗殴等情况; 64、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内蒙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证实敖民左枕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乌恩其头皮裂伤,长4cm,为轻微伤;被毁坏别克牌SGM6510GL8型轿车于2017年11月18日的损失价格合计为人民币7363元等情况; 65、辨认笔录,证实乌恩其辨认10号是第一波进入展销中心带着口罩后摘掉,参与斗殴的犯罪嫌疑人之一(王健),3号是后来到达展销中心并参与斗殴的犯罪嫌疑人(郭鹏飞),代振玉不能认出照片上的人等情况; 66、证人张某2、高某1、莎某、侯某1、李某2、刘某3、张某1(与在逃人员张某1同名)、高某2、罗某、陈某2、赵某4、金某、曹某2、杜某、朱某、锁某、张某4、柳某、刘某4、武某的证言、收据、授权委托书、欠款人信息、借条、民事判决书、收条、过户承诺书、房屋买卖合同、委托公证书、欠款条、执行申请书、租赁协议书、合作协议书,证实事无忧公司的相关活动情况; 67、居住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挂号收费票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住院医疗费收据、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病人费用清单,证实刘某1住院费用支出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军、渠富强、李星宇、杜红兵、佟金平、温慧、杨凯、魏荣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张建军、渠富强、李星宇、杜红兵、郭鹏飞、佟金平、温慧、杨凯、魏荣耀、徐鹏、邢鑫、额日古木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渠富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5 02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李星宇、温慧、杨凯、吴呼合白音、魏荣耀、徐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被告人杨凯、吴呼合白音、魏荣耀、徐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杨凯、吴呼合白音、魏荣耀、徐鹏取得了被害人刘某1的谅解。 被告人张建军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渠富强、李星宇、杜红兵、佟金平、郭鹏飞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温慧、杨凯、吴呼合白音、魏荣耀、徐鹏、邢鑫、额日古木吉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张建军、渠富强、李星宇、杜红兵、佟金平、温慧、杨凯、吴呼合白音、魏荣耀、徐鹏、额日古木吉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郭鹏飞因故意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渠富强于2016年10月18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应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渠富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适用,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张建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渠富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渠富强2016年10月18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应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渠富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适用,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李星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杜红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郭鹏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六、被告人佟金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七、被告人温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八、被告人杨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九、被告人吴呼合白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魏荣耀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一、被告人徐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十二、被告人邢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十三、被告人额日古木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建军以其不是公司领导者,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及敲诈勒索罪的主犯,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害人程某1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组织、领导和参加者,真正受害人是赵桂枝、徐文娥,且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审法院认定敲诈勒索数额前后矛盾,程某1与事无忧公司争议金额是10万元而非30万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一贯表现良好,犯罪情节较轻,应当从轻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认定张建军为组织、领导者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张建军只负责公司日常工作,未参与具体讨债活动,实际组织、领导者为在逃嫌疑人张某1。原审法院未查明事无忧公司另外两名股东是否参与非法讨债活动,应当认定程某1为共犯,原审法院认定张建军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渠富强以原审法院认定敲诈勒索数额有误,应为5万至10万元,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亦不是主犯,认定诈骗罪于法无据,原审法院认定的第十起犯罪上诉人不应当是寻衅滋事罪的主犯,也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李星宇以原审法院量刑过重,其在敲诈勒索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构成坦白,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了原审法院认定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其没有参与敲诈勒索的行为,其在此事中属从犯,同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且认罪态较好,有悔罪表现,构成坦白,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杜红兵以原审法院对其犯敲诈勒索罪量刑过重,涉案金额应为21万元,其没有主张将涉案30万元全部拿回公司,属于犯罪中止,主观恶性小,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郭鹏飞以其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积极参加者,在故意伤害的事实中对方有过错,量刑过重,且当庭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佟金平以原审法院认定敲诈勒索数额有误,应为10万元,因此量刑过重;认定的第一起寻衅滋事罪其只是跟随参与;第二起寻衅滋事其未参与,因此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温慧以其不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没有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敲诈勒索的数额应为5至10万元,原审法院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不当,量刑过重,其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应当减轻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杨凯以其不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及故意伤害罪原审法院量刑过重,其具有坦白情节并对受害人赔偿得到谅解,应当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了认定杨凯敲诈勒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处于次要作用、属从犯,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上诉人如实供述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魏荣耀以其已经承担寻衅滋事罪的责任不应当再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其行为也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故意伤害行为中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了原审法院认定敲诈勒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魏荣耀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和辅助作用,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具有坦白情节,原审法院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徐鹏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了其未参与两起故意伤害的犯罪,认定故意伤害的证据、事实不清,也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在案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建军、渠富强、李星宇、杜红兵、佟金平、温慧、杨凯、魏荣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0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上诉人张建军、渠富强、李星宇、杜红兵、郭鹏飞、佟金平、温慧、杨凯、魏荣耀、徐鹏、原审被告人邢鑫、额日古木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上诉人渠富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5 0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上诉人李星宇、温慧、杨凯、魏荣耀、徐鹏、原审被告人吴呼合白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上诉人杨凯、魏荣耀、徐鹏、原审被告人吴呼合白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杨凯、魏荣耀、徐鹏、原审被告人吴呼合白音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对于上诉人张建军、李星宇、杨凯、魏荣耀、徐鹏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上诉人渠富强、杜红兵、郭鹏飞、佟金平、温慧的上诉理由,因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与本院已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审法院对各上诉人量刑亦并无不当,故对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张建军、李星宇、杨凯、魏荣耀、徐鹏、渠富强、杜红兵、郭鹏飞、佟金平、温慧以及原审被告人邢鑫、额日古木吉、吴呼合白音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晓宏 审  判  员   杨蔚堃

审 判 员   杨光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玉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