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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2民初2339号

吴玉明与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南藏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玉明;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南藏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民初2339号

原告:吴玉明,男,汉族,1947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普瑞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09948434XA。

法定代表人:郭绍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乔,湖南九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藏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融科东南海小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51J20K。

法定代表人:丁传舵。 原告吴玉明与被告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南藏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吴玉明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玉明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南藏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玉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42元,由原告吴玉明负担。

审判员  补博霖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余 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