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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21民初2839号

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陈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5-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21民初2839号

原告: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农资公司梅郢仓库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44858675K(1-1)。

法定代表人:孙洪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宇,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三军,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原告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彭文雪

书记员尹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