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21民初2839号
原告: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农资公司梅郢仓库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44858675K(1-1)。
法定代表人:孙洪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宇,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三军,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原告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彭文雪
书记员尹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