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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30执保134号之一

黄文碧、蒋纪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文碧;蒋纪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30执保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文碧,男,1978年4月5日出生,瑶族,住平乐县。

被执行人:蒋纪芳,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乐县。 申请执行人黄文碧与被执行人蒋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文碧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执行人蒋纪芳价值人民币34130元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蒋纪芳开设在桂林国民村镇银行平乐支行账号为96×××50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蒋纪芳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号为62×××07_156_1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阳国沙

审判员  肖 丹

审判员  廖 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 艺 附: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的;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的;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批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三十二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