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02民初6273号
原告:濮阳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92178140G。
法定代表人:赵登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石爱粉,女,汉族,成年,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濮阳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爱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濮阳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但鉴于原告濮阳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间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的申请,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瑞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