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02民初3973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中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迎宾南路2095号摩尔百货商场第二层F2-006+F2-0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HWPR1J。
法定代表人:林钰峻。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珠海市中豪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向原告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已于2019年3月20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廖新星
人民陪审员 张 锦
人民陪审员 孙道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海瑜杨雅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