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1460号之一本院于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日对原告太康县彩霞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杞县鑫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陶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9)豫1625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中,存在笔误,应于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豫1625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中“
原告:太康彩霞运输有限公司”误写,补正为“太康县彩霞运输有限公司”。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晓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