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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91刑初115号

陈喜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9-01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391刑初115号 公诉机关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喜,男,1989年5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住山东省曲阜市,暂住在淄博高新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淄高新检公诉刑诉(2019)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25日1时5分许,被告人陈喜酒后驾驶鲁H×××××号小型轿车顺西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董某停放在西五路东侧机动车道内的鲁C×××××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陈喜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3.4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喜之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喜没有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报告、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认定书、证人董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材料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喜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对方车辆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蒋中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洁

书 记 员 高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