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056号之一
原告:成都金国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
法定代表人:王玉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川,男,汉族,1987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男,汉族,1974年10月3日出生,住新疆若羌县。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毛小琼,女,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成都金国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定于2019年6月3日9时30分开庭审理,但原告成都金国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成都金国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金国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利敏
人民陪审员 祝 捷
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石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