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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1056号之一

成都金国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毛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成都金国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毛小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056号之一

原告:成都金国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

法定代表人:王玉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川,男,汉族,1987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男,汉族,1974年10月3日出生,住新疆若羌县。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毛小琼,女,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成都金国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定于2019年6月3日9时30分开庭审理,但原告成都金国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成都金国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金国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利敏

人民陪审员  祝 捷

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石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