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刑终463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明山,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行唐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23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增亮,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乐,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辉,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行唐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23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永滨,曾用名王磊,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行唐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23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亚,绰号大老黑,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行唐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23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国庆,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振杰,男,199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行唐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23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 辩护人薛东成,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崔奥,男,199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行唐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9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9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审理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永滨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范明山、杜辉、李亚、王振杰、崔奥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冀0125刑初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范明山、杜辉不符,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永滨及被害人刘某1两家均在行唐县东侧经营机电门市。2017年12月3日下午,双方因物流配送发生纠纷,2017年12月4日上午9时许,王永滨纠集范明山、杜辉、李亚、王振杰、崔奥等人与刘某1纠集的刘某2、刘某3等人在行唐县龙州镇三角地加油站斜对过金鑫矿山机电门口,双方持镐柄、铁管、关公刀等凶器发生殴斗,殴斗过程中被告人王永滨持铰剪将被害人刘某2打成重伤。其中,被告人范明山纠集的被告人杜辉等人,被告人杜辉携带的镐柄、铁管、关公刀等工具,被告人李亚纠集的被告人王振杰、崔奥等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2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刘某3、刘某4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永滨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于2018年7月22日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永滨的父亲王某2代表王永滨赔偿被害人刘某2、刘某4、刘某3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万元。双方互相出具了谅解书,均对对方所有参与打架的人员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范明山于1999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行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8年12月18日因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4年11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行唐县公安局城区分局处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5年1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行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杜辉2018年4月23日因制造噪音干扰他人生活,被行唐县公安局城区分局警告处罚;2018年4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行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出警说明、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证明、户籍信息、党员身份信息查核函等书证;有郝某、张某、刘某5、王某2、王某1、李某、赵某、王某3、卢某、尤萧臣等证人证言;有刘某3、刘璇、刘某2等被害人陈述;有王永滨、范明山、杜辉、李亚、王振杰、崔奥等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有冀盛唐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7号鉴定意见、公冀石鉴伤检字[2018]114号鉴定意见、行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7]医鉴字第2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行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7]医鉴字第2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有案发现场视频资料光盘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永滨和刘某1两家机电门市因物流配送发生纠纷,被告人王永滨纠集被告人范明山、杜辉、李亚、王振杰、崔奥等多人持械与对方纠集的人员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造成被害人刘某2重伤二级,刘某3轻伤二级,刘璇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永滨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永滨致被害人刘某2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范明山、杜辉、李亚、王振杰、崔奥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永滨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范明山、李亚积极参加并打电话纠集他人,被告人杜辉积极参加并提供打架工具,在共同犯罪中亦发挥了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但与被告人王永滨相比,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被告人王振杰、崔奥受被告人李亚纠集,虽直接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没有直接造成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明山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亚、崔奥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永滨、范明山、杜辉、李亚、王振杰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奥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一方已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全部履行,双方已相互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亚的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李亚应当认定为从犯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振杰的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应认定为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原审法院予以采纳;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被告人王振杰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等因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综合考虑本案发生的原因及经过,在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永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二、被告人范明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三、被告人杜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被告人李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被告人王振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六、被告人崔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原审被告人范明山及辩护人上诉提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重,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1、上诉人一方具有防卫性质。2、上诉人邀约他人前往事发现场没有表示任何的犯罪故意,更没有聚众斗殴意图。3、上诉人在事发现场没有参与打架行为,更没有指示或是指挥他人打架或是实施违法行为。4、上诉人在案件中是从属地位,所起的作用是极其次要的。5、上诉人存在邻里纠纷由对方引起、参与程度低、现场自动终止、与其他被告非共犯、坦白、谅解等诸多从轻减轻情节。 原审被告人杜辉上诉提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偏重,应从轻处罚。理由如下,上诉人在此次打架过程中受他人指使参与而非组织者且未殴打他人,事后当庭认罪认罚、真诚悔改。故上诉人应认定为从犯且具有从轻情节,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发挥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判处3年有期徒刑,明显较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明山、杜辉犯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及量刑事实清楚、正确,并有经一审庭审举证、示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相关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12月4日9点56分,刘某1报案。 2、扣押决定书证实,扣押镐柄12根、方管1根、长柄砍刀1把及照片。 3、出警说明证实,2018年5月14日行唐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证明,2017年12月4日刘某1的金鑫轴承矿山机电门市和王磊、王某1的鑫磊机电门市因为送货问题打架。现场王磊的母亲提供两根镐柄,称为金鑫轴承矿山机电打架时遗留在其店内。民警在金鑫轴承矿山机电门市提取长柄砍刀一把,钢管一把,镐柄10根。后民警将王某1、刘某1带至城区分局,并将现场提取的砍刀镐柄等工具移交给城区分局。 4、情况说明证实,因情况紧急未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将案件现场刘某1家与宜兴农机店面自装的监控录像调取,刘某1家内监控时间自2017年12月4日上午9:11至10:11(分为三段),宜兴农机店面内监控时间自2017年12月4日上午9:00至10:11(分为两段)。 2017年12月4日巡警大队霍飞、张敏扣押的12跟镐柄、方管1根,长柄砍刀1把,已经移交至城区分局,因当时未能确定作案工具持有人,故扣押时采取无主扣押。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宜兴农机店面门口监控共3段,时间2017年12月4日7:10——8:57。王某2与刘某2赔偿协议1份,谅解书2份。 6、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2018年7月22日王某2(王永滨之父)与刘某2达成赔偿协议,王永滨一方赔偿刘某2、刘某3、刘某4三人66万元,双方所有人员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当日刘某2代表刘某1、张某、刘某5、刘某4等人谅解王永滨及其一方参与斗殴打架的人员。 7、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4月16日行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安香中队在行唐县将涉嫌聚众斗殴的王永滨、李亚、王某3、卢某、范明山、杜辉、尤某、王振杰等8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8、崔奥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7月9日凌晨3时许,崔奥到行唐县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自首。 9、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1月23日行唐县人民法院(2015)行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范明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08年1月15日新乐市人民法院(2008)新刑公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0月23日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崔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11月3日行(城)行罚决字[2014]0257号,因吸毒决定对范明山罚款伍佰元整。2018年4月8日行(城)行罚决字[2018]0070号,因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休息决定对杜辉警告。2018年4月25日行(城)行罚决字[2018]0087号,用菜刀将高媛媛电动自行车车座及仪表台砍坏决定对杜辉行政拘留七日。 11、撤回控告申请书证实,2011年8月1日王永滨和王飞双方打架一事,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王永滨赔偿王飞5万元人民币,双方对此事互不追究。2011年8月7日王飞撤回对王永滨的控告。 12、前科证明证实,王永滨于2011年6月8日因故意伤害案被行唐县公安局城区分局上网追逃。范明山于1999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行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8年12月18日因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4年11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行唐县公安局城区分局处予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5年1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行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杜辉2018年4月23日因制造噪音干扰他人生活被行唐县公安局城区分局警告处罚;2018年4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行唐县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未执行)。李亚2008年1月15日因非法拘禁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崔奥2015年10月因吸毒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治安处罚;2016年10月2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王振杰无违法犯罪记录。 13、户籍信息证实,王永滨、范明山、杜辉、李亚、王振杰、崔奥案发时系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均为行唐县。 14、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中郝某、赵某另案处理。 15、党员身份信息查核函证实,六名被告人均不是党员。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郝某证言:去年12月初的一天上午,王某1给我打电话说他家有点事,让我赶紧过去,我就开车去了三角地加油站对过王某1的门市里面。在门市里面,王某1说他准备和南边老二的门市两家打架,对方已经找好人了,让我给他找人,我不同意他打架就说不给他找。然后我在屋里歇着,把手机放在了桌子上,王某1说用我的手机打个电话,他就拿着我的手机出去了。过了大约20分钟,范明山来了屋里,我问他怎么来了,范明山说“你不是给我打电话说这有事,让我赶紧过来”,我说我没给你打电话,我问王某1是不是他打的,他说是。后来我们这边又过来了十几个人,我就认识李亚。一开始双方对骂,后来不知道怎么着,我们这边的人拿着家伙去了对方的店门口,我什么也没拿跟着也过去了。双方正在交涉的时候,不知道谁用一个铁锹拍了对方一个人一下,双方就互打了起来。我们这边有拿关公刀、有拿铁锹的、有拿铁棍的,对方有十几个人都是拿的镐柄。我们这边一共有十几个人参与打架了,其中王某1、王磊、李亚都下手,范明山没有动手,其他我都不认识。 2、证人高某证言:2017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9点左右,郝某给我打电话说有点事不过去了,让我在加油站盯着加油,说他在三角地他闺女的店里。我就开着郝某的白色奥迪去找他换车,我去了以后见王某1正和他家南边门市的刘某1对骂,两家人我都认识,我就劝他们别打架,他们不听我的,就打起来了。王某1家这边有十几个人,拿着铁管、关公刀等,其中我认识的有郝某、王某1的哥哥王磊、范明山,其他的都不认识。刘某1那边有五六个人,都拿着镐柄,我认识的有刘某2,别的也不认识。他们双方就是拿着家伙互打,王磊的头部受伤了,刘某2的头部也受伤了,具体怎么打的我没看清。 3、证人刘某1证言:我家经营的金鑫轴承矿山机电门市在行唐县三角地加油站对面,王永滨他们家经营的鑫磊矿山机电在我家门市北边,中间隔着一间卖机床配件的门市。我们和王永滨他们关系不好,也闹过矛盾。2017年12月3日,我和我四姑父刘某2、刘璇、刘某3等人在石家庄,大概下午4、5点的时候,我媳妇刘丽芳给我打电话说配货车卸差货了,王永滨他们又找事呢,骂我们呢。我说骂就骂吧,等我回去再说。接着我跟刘某2说回去后在一块说说这事。 第二天,我开车拉着刘丽芳到市场口一个叫会强土杂的店铺买了一捆镐柄(20根)放在我家门市屋里。后来刘雷、刘鹏乐、刘杰、陈会民、刘某5、刘泽、张某、刘某2、刘璇、刘某3还有我父亲刘某7陆续到我们门市店里。大概8点多,王永滨开着单排车到了他家门市,我媳妇、父亲、妹妹就过去问王永滨昨天骂谁呢,王永滨说骂你呢,接着双方对骂起来。我们这边的人也就出来了,后来有人将我们双方劝开。王永滨跟我们说“小子等着,谁也别走,马上叫人过来”。说完王永滨就打电话叫人,没过多久,王某1过来骂我们,过了一会王永滨叫的社会上的人也陆续过来了,大概有十几个人,其中我认识的有“郝二”,他们的人来了后,王永滨、王某1他们又开始骂我们,我们就对骂起来。他们那边的人从门市拿出来铁管、镐柄等工具先动手打我们,我们从我家门市拿出镐柄跟对方对打,被人拉开了。过了一会,王永滨、王某1他们又开始骂我们,我们双方在我家门市口又互相乱打起来,他们把我们打的退到我家门市里边,他们还叫喊让我们出来,王永滨从他家门市拿了一把铰剪,王某1拿一把钢管焊接的砍刀,他们那边的人还有人拿了把关公刀,对方一个人拿铁锨拍了刘某3头部一下,刘某3头部流血了,我们这边人就拿着镐柄冲出来和对方对打起来了。混战中王永滨拿着铰剪敲住刘某2的头部,我看王永滨把刘某2打倒了,我就拿着镐柄敲了王永滨头部一下,后拿着镐柄又乱打了几下,但没打着人。刘某3、刘璇也被打伤了。后来双方就不打了。 对方参与打架的大概十几个人,具体我也不清楚,我知道的有王永滨、王某1、王某2,别人我就不知道名了。我看见对方有拿铁管、铁锹、铰剪、钢管焊接的砍刀、关公刀。 4、证人张某证言:2017年12月的一天下午,我舅子刘某1给我打电话说“王四找事哩,打算打俺们,你明天早点来我的门市”,我说行,具体怎么回事我没有问。刘某1在三角地加油站东边经营着一个“金鑫轴承矿上机电”,王四在他家北边经营着一家“鑫磊矿山机电”,他们两家平时关系就不好。第二天早上8点多,我步行去了刘某1的门市,刘某1、刘某1的媳妇儿刘芳、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1的舅子都在刘某1的门市店内歇着,后来刘雷、陈会民还有几个人过来了。王四家的大儿子来到他家店后,我媳妇儿刘彦丽和刘某1的媳妇儿刘芳就过去问王四的大儿子王磊骂谁呢,王磊说“就是骂你里”,接着双方就互骂起来了,王四从门市出来也跟我们互骂,但是都没有动手。过了一会儿,王四的二儿子王某1过来后也骂我们。王磊跟我们这边说“小子等着,今天这事成了”,骂了之后,王某1跑到他家门市里边拿出了一把钢管焊接的砍刀,跟我们说“弄死你”。我们一看他拿出了刀,我们就从刘某1门市里拿着稿柄出来,我当时拿了一根稿柄。王某1拿着刀被他们那边的人拦住了,我们就拿着稿柄进屋了。后来王磊他们那边就叫人,没过多久,他家那边叫的人就陆续过来了,大概十几个年轻的小混混们。 对方的人来了之后,王四家的人骂的我们更厉害了。我们这边的人也骂他们。双方骂着骂着不知道怎么着就打了起来。他们那边的人从门市里拿出来的铁管先动手打我们,我们从刘某1门市拿出来稿柄跟对方的人对打,我拿了根稿柄和对方打,但是谁也没有打住。然后我们双方就被人拉开了。但是双方还在对骂。后来王磊从他家门市里拿了一把铰剪,王某1手里拿什么我没有看清,他们那边的人还有人拿了把关公刀,还有个人拿着铁锹,还有个胖子好像是拿了把刀,我们这边都拿着稿柄。在刘某1门市口刘某2跟对方那个胖子交涉的时候,不知道为什么对方一个人拿铁锹拍了刘某3头部一下,刘某3头部流血了,我们这边的人就拿着稿柄冲出来和对方对打起来了。对方那个胖子跟刘某5打起来了,我拿着稿柄就去打那个胖子,我敲了他的胳膊一下。其他人还在刘某1门市口那乱打,我返回来就跟对方一个拿铁棍的人对打。后来我看到刘某2被人打伤头部倒地了,这时刘某2的二儿子刘某4脱下上衣往地上一扔说“谁打着我爸爸了”,接着他从地上拿了个家伙朝对方的人打过去,具体他拿的什么家伙我没看清。我拿着稿柄也跟着冲了过去和对方的人乱打起来。我乱打时,不知道打着谁的头部了。后来我们双方又打了几下就都不打了。停止打架后,我看到刘某2头部受伤流血了,刘某3、刘璇头部也被打伤流血了,谁打的我没有看清。 我们这边参与打架的有我和刘某2、刘某3、刘璇、刘某5、刘泽、我丈叔刘文明的二闺女女婿老三(麻家庄村人,姓刘,具体叫什么不知道)、刘雷、陈会民、刘某7、刘某1、刘某1的舅子哥,别人我记不清了。 对方参与打架的大概十几个人,我知道的有王四、王某1、王磊,别人我都不认识。对方拿的工具有铁管、铁锹、铰剪、钢管焊接的砍刀、关公刀。我们这边都是从刘某1的店里拿的稿柄。 5、证人刘某5证言:2017年12月4日上午9点多,刘某1给我打电话说:“王四家的人拿着刀跟我打架,你过来吧”,我就开车拉着我儿子刘泽到了刘某1的店内。当时店内有张某、刘某2、刘某4、刘某3、陈会敏、刘某7。刘某1的媳妇刘丽芳说:“昨天因送错了货,王四家的人就到我家门口骂,今天早上又来骂了”当时他们俩家在吵。王某1就说:“今天我就跟你们弄成了,你们等着”。然后他就开始打电话,后他丈人郝二京带着一群人开着白色越野车就来了,来了后郝二京在王四家呆了一会就出来跟带过来的一群人说“抄家伙打他们”,然后有个穿花衣服的手里拿着铁管带着这群人手里拿着砍刀和铁锨就冲着我们过来,我们这边我、刘某1、刘某4、刘某3、刘某2、张某就从屋里拿着镐柄出来,刘某2正跟对方那个穿花衣服的男子说着时,王四说:给我打对方老二跟刘某7,对方有个男子拿着铁锹拍了刘某3脑袋一下,然后我们双方就开始打起来。我看见对方有个拿砍刀的男子举起砍刀时,我就把他的刀捉住了,那个穿花衣服的男子就开始用铁管敲我,我就把刀松了跑了,后来我返回去的时,刘某2、刘某4、刘某3拿着镐柄正和王磊打,王磊手里拿着铰剪正在抡,刘某2被王磊打倒了。刘某2的伤是被王磊用铰剪打的。刘某4是被郝二京和王四二儿子打的,刘某3是脑袋被人拿铁锹拍的。我主要跟对方穿红衣服拿刀的和穿花衣服的男子打,刘某2、刘某4、刘某3主要跟王磊、王某1、郝二京打。我们这都拿着镐把子,对方有拿到、铁管、铰剪、镐把子的。 6、证人王某2证言:我家开鑫磊机电店,前天我家订货了,配货车把货错送到刘某7家的机电店,送货的把货给我要回来后,我发现货被打开了,就说了几句难听的话。就因为这事,昨天早上,刘某7和他儿子刘某1到我家门店堵着门骂我家。后被邻居拉开,后刘某1、刘某2、刘某3、刘璇、二军等手里拿着镐柄,往这边靠,我和我儿子王磊、王某1、我侄子王进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双方就在一起凑,后双方互骂起来,我看要打架,就拦着王磊不让他们往前凑,不知道怎么回事,就乱套了,双方的人互相打在一起。后来刘某3冲过来,拿着镐柄敲在我脑袋上,一下把我打晕了。是刘某7家先动手打的。我儿子王磊、王某1参与打架了,其他的人我不知道,有些人我不认识。刘某7家那边的人拿的镐柄,我家这边什么也没有拿,他家是提前准备号的镐柄。 7、证人王某1证言:昨天下午送货的把我家定的货错送到金鑫矿山机电店,货重新送过来后,我爸王某2开始说配货车送货的人,当时金鑫矿山机电店门口也站着人,也没发生冲突。 今天早上8点多,金鑫矿山机电店刘某7和刘某1及他家亲戚30人左右,到我家门口堵着我家门骂我家,我哥哥就给我姨夫李增银、表哥王进他们打电话,让他们过来,说我家店门口有人闹事。我家亲戚过来后,他家还是骂,我们就开始还嘴,互相骂起来后,我见他们家那边有的拿镐柄、砍刀、铁棍,双方就动手开始打了。我哥哥他们也拿着家伙跟对方打,我们邻家开始拉架,对方的人就散了,我爸爸和哥哥受伤了。我家这边有我、王磊、李增银和王进参与打架了,打架的时候都拿的铁管。 8、证人李某证言:去年冬天的一天早上8、9点,我儿子王某3给我打电话说“王四家和别人嚷嘴了,你过来说说他们,我就骑上电车去了三角地加油站对过王四的门市。王四和他两个儿子王磊、王某1正和对方对骂,王四家这边有5、6个人,对方有十几个人,我都不认识他们。我就劝王四两口子和王某1别嚷了,他们都不听我的。后来两边就打起来了。王四家的人一开始什么也没拿,对方先回屋拿的木棍,后来王四家的人拿什么家伙我没注意,双方就互打了起来。最后王磊的头部被打伤了。 9、证人赵某证言: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早上八九点,我和张大款、桃子在风雷浴都睡觉,范明山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跟谁一起,我就告诉他我和张大款在一起。范明山就说你俩来三角地,具体什么事没有说。然后张大款叫上桃子,我们三个一块乘出租车去了三角地对过的一个五金机电门市。后来我才知道这个门市是王磊家的,我原来不认识王磊。我们到了现场后,王磊家这边有二、三十个人,其中我认识的有杜辉、狗朋、范明山。对方有十五、六个人,对方是王磊家南边的一个五金机电门市,我都不认识。我们先到王磊家的门市和范明山见了个面,范明山当时正在开王磊家门市里的监控。后来我们从监控上看见外面吵得厉害了,就一块出去了。时间不长,双方互相推搡了起来,马上就要打起来了,杜辉给我他的奥迪车钥匙说“拿家伙”,我到杜辉的车上拿了一把长柄砍刀、一把关公刀、一把东洋刀、一个镐柄过来。张大款拿了东洋刀,后来他又给了杜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的拿了关公刀,镐柄不知道被谁拿了,我拿着那把长柄砍刀。当时双方已经打起来了,我们拿着家伙在后面,没有上去,后来双方不打了,我们就拿着家伙过去了。双方又对骂了一会儿,我们这边的人拿着家伙凑到对方的门前,我拿着长柄砍刀指着对方一个拿镐柄男子肚子说“把镐柄放下,不要动”,对方不听。我记得当时狗朋和我一块拿着长柄砍刀。后来,不知道谁拿着一把铁锹拍了对方一个年轻的脑袋一下子,双方就又混打了起来。对方都是拿的镐柄,我们这边有拿铁管的、拿铰剪的、拿镐柄的。我见打起来了,就赶紧往后撤,站到了后面,没有再上前。后来双方不打了,我们就走了。 我们这边打架的有二、三十个人,除了杜辉、范明山、张大款、桃子、狗朋,别人我都不认识。我们拿的家伙都是杜辉的。不打架了后,我把长柄砍刀又放回了杜辉的车上,杜辉把东洋刀也放到了车上,另一把刀和镐柄留在现场了。 10、证人王某3证言:2017年冬天的一天上午王某1给我打电话说他家里有事让我过去一下,到了王某1家的门市那以后我问王某1怎么回事,王某1说跟刘某6(小名老二)嚷嘴了。王某1这边来了大概七八个人,对方那边人也不少,我估计可能打起来。我跟王某1关系不错这时候走了觉得也不讲究。后来双方越骂越激烈就打起来了,这时候我从地上捡起来一根方形铁管,我怕双方打起来伤到我,我看着王某1冲到前面去了就挤到前边想把他拽回来,到他跟前后他夺了我手里的方管,我一看真打起来了就赶紧躲到后面去了。双方打完后我看见王磊和王某2受伤了,对方也有一个人受伤了,受伤的都去了医院后我就走了。现场参与打架的有王某1、王磊他哥俩及叫的人和对方叫的人都动手了,我不认识他们。王某1他们打架用的家伙有砍刀、棍子、铁管,是王某1这方叫来的人从车上拿下来的,对方用的是槁柄。 11、证人卢某证言:大概在2017年12月初的时候,我正在玉城大街章武路交口西北角的“亨彩信贷”上班,霍光太到店里找我和我说:“王磊那边和别人吵架哩,你这里有两个人让他们和我过去吧。”我和霍光太说:“我过去看看吧。”随后我带着我店里面的员工尤某坐上霍光太的汽车去了三角地加油站斜对过王磊家的店里。当时大概十几个人在王磊家店门口,这群人我只认识王磊,对方也有十几个人,我一个也不认识。我看见王磊的弟弟(叫什么我不知道)正在和对方一个三、四十岁的人对骂,骂着骂着双方的人打起来了,王磊的弟弟从店里拿出来几根铁棒给大家分了分,我们这方有几个人拿了铁棒,我和尤某没有拿。我们这方的人手持铁棍冲到对方的门口和里面的人对打,随后对方的十几个人拿着槁柄冲了出来,双方又在外面混打了一会儿才停。过了一会双方又打起来了,对方拿着木棍、铁棍,我们这方拿着铁棍,双方混敲,我们这方还有一个人拿着一把关公刀。双方都有受伤的。打完架之后霍光太拉着王磊到了医院,我跟尤某随后也到医院去看王磊了。王磊拿着一把长半米左右,类似铁扳手的东西敲打对方,李亚也动手打了,具体拿什么东西我不知道,霍光太和尤某没有动手,其他的人我不认识。我没有动手,我在打架现场的旁边看着。我当时穿着一件蓝色上衣,领子和上衣的下部有白色的边。 12、证人尤某证言:去年冬天一天上午,我跟卢某在亨财信贷店里上班,霍光太和他一个朋友在我们店里歇着。我们歇着的时候,霍光太接了一个电话,霍光太接完电话后跟卢某说,三角地那边有两家门店之间吵起来了,霍光太认识其中一家,让卢某跟着过去一块看看怎么回事,后来我正好也在旁边呢,卢某跟我说没事一块过去看看,我同意了。之后霍光太开着他的一辆黑色轿车拉着我、卢某还有他的朋友我们四个人到了三角地加油站东边一家卖齿轮的店铺旁边。我们到那的时候周围已经很多人了,下车以后我跟卢某一直在一块,我们在旁边站了一会。后来我们这方有一个人到对方的店铺门前跟他们的人嚷起来了,后来双方就打起来了,打了一会中间停下了没有再打,但双方还是一直在叫骂着,过了一会我记着对方有个人用个棍子先打了我们这边一个老头一下,后来双方又打在一起了。等散开的时候我看见对方有个人的头部流血了,而且当时现场很乱,我们也看不见霍光太了,我就和卢某就走回亨财信贷店里了。 我去的时候他们手里没有家伙,后来快打起来的时候有人从店里拿的铁钎、铁管,还有从车上拿的关公刀。对方拿的基本全是木头镐把。到现场后我和卢某在一块,双方打架的时候我俩都没有动手。我和卢某没有拿家伙。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某3陈述:2017年12月4日吃完早饭后,我爸爸刘某2跟我和我弟弟刘某4说有人在和刘某1闹事,让我们过去帮忙劝架。大概9点多,我们到了刘某1的金鑫机电店,对方鑫磊机电店叫来一群人,有人拿铁棍、有人拿铁管上焊着刀的家伙到我哥店门口吵骂,我们去刘某1店里拿着镐柄出来,对方一个拿铁锨的先打我头部,我用镐柄乱打对方,混打中我右手划伤,头部受伤,我见有个男的拿大铁钳打我爸刘某2的头部。王磊打刘某2的头部了,打我左手了。 我们去那会,双方都在自家的门市里没有发生冲突。我们这边只有刘某1和刘某7,对方只有王某2和王永滨、王某1。刘某2就过去跟对方谈,劝对方,具体怎么谈的我不知道,我过去后就去了刘某1家屋里。后来,我听见外面有吵了起来,我出来一看,双方正在互骂,对方有十几个人。我在刘某1家门口站了一会儿,突然有一个小伙拿着铁锹过来拍了我的脑袋一下,把我拍晕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对方参与打架的一共有十几个人,我只认识王某2、王永滨、王某1父子三人,别人都不认识。我只见有一个拿铁锹的拍了我一下,一个拿刀的割着我的手了,别人不知道拿什么了。 2、被害人刘某4陈述:王永滨一方大概有20多人参与打架,王家父子三人都参与了打架,其余有谁不清楚。王永滨一方持有铁管、铁棍和刀参与殴斗。王某1打刘某4头部和肩膀,王磊用大铁剪子打伤刘某2。 3、被害人刘某2陈述: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早上七、八点,刘某1给我打电话说他和王某2嚷嘴哩,让我过去说和说和,因为我认识王某2,就同意去劝劝他们。当时我们一家人正在吃饭,刘某3和刘某4也说过去看看,吃饭后,我让刘某3开车拉着我和刘某4就去了三角地加油站对过刘某1的金鑫矿山机电门市。刘某1和他媳妇正在和王某2及其两个儿子吵架,我把他们双方劝开,先把刘某1他们推回了门市里,又到王某2家门市去劝他们别打架,王某2也说不能打架,但他两个儿子劲头大。后来,我又返回刘某1门市劝刘某1他们。这时,王某2的两个儿子王永滨、王某1带着十来个青年拿着铁管、关公刀等家伙就找过来了,具体怎么说的记不清了。正说着的时候,不知道谁拿着一把铁锹拍了刘某3的脑袋一下子,然后双方就打了起来。对方拿着铁管和关公刀、铁锹、铰剪等工具,我们这方有拿镐柄的,双方混打在一起,具体谁拿什么家伙、怎么打的记不清了,只记得我不知道被谁绊倒了后,王永滨拿铰剪敲我脑袋,把我敲蒙了。 对方一共有十五、六个人,我只认识王某2、王永滨、王某1父子三人,别人都不认识。对方有三、四个关公刀、还有铁管、铰剪、铁锹等。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永滨的供述:我和我弟弟王某1在行唐县三角地加油站东边经营鑫磊机电门市,我们店南边是刘某6经营的“金鑫机电”店,我们两家店紧挨着,平时经常出现摩擦,两家关系也不好。2017年12月3日我从石家庄订了五袋滑轮,当天下午配货车把我这五袋滑轮错送到了金鑫机电,而且他们也签收了。我一直没有收到就问配货的,后来配货的人过来从金鑫机电把我订的滑轮给我要出来给了我,我一看其中两袋被人弄开了,我就特别生气,在我们店门口就开始大声骂配货的人。我说“我的货上边写着名呢,你还送不对地方,你妈逼给了谁不行给了他家,本来两家就闹不对。”刘某6的父亲和他媳妇儿在店里估计听着我骂了,但是他们没有说什么。第二天早上8点左右,我到我家门市店,我父亲跟我说刘某6他们店那来了两辆车,不知道要干什么。然后我就去送货了,等我送完货回到店里,我看到刘某6的亲戚们陆续来了不少人,我估计刘某6他们要找我们的事,但是我没有在意。后刘某6、刘某6的父亲、刘某6的媳妇儿刘芳、刘某6的妹妹就到我们店门口骂我们,后边跟着刘某6的亲戚们,我跟父亲就跟他们对骂。然后我就给我弟弟王某1打电话“刘某6他们堵咱们门口骂咱们呢,你什么时候过来?”,王某1说送了孩子马上过去。接着我就跟我干兄弟霍光太打电话说:“刘某6他们那过来找事来了,你过来看看”,霍光太跟我说“可别打架,现在打架就是打钱的”,我说“刘某6他们那边人多,你得叫人过来看看来啊”。挂了电话后我又给我朋友李亚打了个电话“你赶紧过来,我们门市这有人找事呢”。然后我又给我姐夫王国军和我表哥王大刚打电话让他过来帮忙。 我对霍光太说的“过来看看”的意思就是让霍光太帮着我们和对方打架的意思。刘某6他们到我们店门口找事,要跟我们打架,当时店里就我和我父亲,要是打架我们肯定吃亏,所以我给李亚打电话目的就是让他帮着我们打架。 在我们和刘某6他们对骂的时候,我弟弟王某1赶到店里开始和对方对骂,然后他给他岳父郝某打电话让郝某帮着找人,郝某就又找了人,但是具体找的谁我不清楚。过了一会儿,李亚开着一辆越野车过来了,他过来时车上大概拉着两三个人,他拉的人我不认识。等了一会我表哥王大刚也过来了。我们这方叫的人陆续过来了,大概总计有十三四个人以上,其中我认识的有郝某。我们这边的人来了之后,双方对骂的更厉害了,后来双方就动手打起来了,刘某6他们那方从他们店里拿出来了稿柄,我们这边的人就从我们店里拿了抬电机用的铁管和铁棍与对方对打。其中我们这方有个人从我店里拿出一把铁锨和对方对打。当时我从我们店里拿了一把铰剪,我弟弟王某1拿了把铁棍冲在前边跟刘某6、刘某2、刘某2的儿子刘某3、刘某4对打,他们拿稿柄把我的脑袋打伤流血了。当时双方混战在一块。我们这方有个拿着关公刀和对方打的,这个人我不认识。混战时我拿着铰剪开始乱抡,我记得用铰剪敲住刘某2的头部,将他打伤倒地了。混打过程中我身上也挨了对方几稿柄,我在拿着铰剪瞎抡时将刘某2的大儿子打伤了。双方打完架后我被霍光太送到了行唐县中医院。我们快打完架的时候,我看到霍光太在现场了,在打斗过程中我没有注意到他怎么打,事后听说霍光太在打架前联系的李亚。 我们这边参与打架的有我、我弟弟王某1、李亚、还有李亚叫过去的两个人都动手打架了,另外还有其他人也动手打架了,但是我不认识他们,具体谁叫过去的我不清楚。我们打架用的铁管、铁棍、铰剪、铁锹是从我们门市店里拿的,关公刀谁拿来的我不清楚,我店铺没有这种刀具。打架时有没有其他工具我不清楚了。铁管、铁棍、铰剪、铁锹都是我们门市店平时用的工具,没人提前准备。 对方参与打架的有刘某6、刘某6的父亲刘某7、刘某2、刘某2的两二个儿子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妹夫等人。他们用的是铁管和稿柄。应该是刘某6买的,因为我们这类店铺不经营稿柄。 2、被告人范明山的供述:2017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9点钟左右,郝二给我打电话说在行唐县三角地加油站对过那有人跟他闺女闹事了,让我叫点人过去,我就给杜辉、李帅、大款、二龙打电话说我有个老哥那有点事让他们过去一下,时间不长杜辉开着一辆别克昂克威接上我以后,又在地税门口接上田伟,直接去了三角地加油站。我跟杜辉、田伟过去后就去了郝二闺女在三角地那开的那家卖轴承配件店的屋里,杜辉和田伟在屋里呆了一会就出去了。大概十点多的时候李帅、二龙、大款他们三个人坐出租车过来进屋里跟我碰了个面后就出去了,我跟郝二在屋里歇着的时候看见外面有人打起来了。我就从屋里出来看见郝二的闺女女婿和几个人手里拿着铁管还是什么我记不清了跟对方打起来了。当时大款、二龙都拿着家伙,他们打没打我没有看见,我记不清杜辉和李帅有没有拿家伙了。现场有三四个人受伤流血了,我分不清受伤的是哪边的人,后来我和杜辉、李帅一起坐杜辉的黑色奥迪A6就走了。杜辉开的奥迪A6车上放着两根镐柄。 当时现场人挺多的估计有二三十人,除了我、郝二、李帅、杜辉、田伟、大款、二龙、陈立鹏外其他人我见面认识但叫不上名字。郝二的闺女女婿动手打架了,紧接着两边就乱打起来了我也没看清还有谁动手了。我看见他们打架就从屋里出来了,在边上看了一会就回到屋里了,等了一会又从屋里出来了,看着打完了我就走了。我没有动手打架,也没有拿家伙。 3、被告人杜辉的供述:去年农历年前范明山给我打电话说三角地加油站那有个老哥有点事,让我接他一下,我感觉不对,怕是打架的事,我就从家里拿了两、三个镐把和铁管放到了我别克车(冀A×××××,假车牌)的后备箱里。之后我开车到旧车站接上范明山和田伟。然后到三角地加油站对面一个卖曲轴的门面房附近,范明山和田伟下车去了旁边一家卖曲轴的商店,我把车开上便道停在这家商店旁边。我看现场人挺多,怕打起架来挨打,我就把从家里准备的镐把从后备箱放到了后座上,万一一会打起架来方便拿。过了一会,小屋里出来一个人问我有家伙吗,我说有,他说把家伙准备上。后来我开着别克车去了御城花园,我的奥迪A6(没挂牌)车在那门口停着,车上有两个橡皮镐把,一把自制的关公刀,我把别克车上的镐把和铁管拿下来放在了奥迪的后座上,然后我开上奥迪车又去了那家曲轴商店。把奥迪车停在便道下边,当时双方已经动起手来了。然后我把家伙从车上拿了出来,之后他们从我手上把家伙都拿走开始和对方打起来。我一看他们打起来了,我就去了我们这方卖曲轴的屋里了,没有跟他们打架。 我准备的家伙是“大款”、“二龙”从我车里拿的家伙,其他的人我不认识。具体他们谁从我手里拿的家伙我记不清了。 当时店门口已经聚集很多人了,我去人群旁边。看见我们这方几个人和对方正在互相叫骂着,看着架势准备打起来了,然后“二龙”从人群中过来,我把车钥匙给了“二龙”让他从车上把家伙拿出来。“二龙”刚从我手中拿了钥匙没一会,我们这方和对方就打起来了,然后我赶紧跑到我车跟前去拿家伙。我和二龙把家伙拿下来后,大款和几个人看我这有家伙,就跑了过来从我手中把家伙拿走了,当时我手里也拿着一个镐把。拿完家伙后双方也不打了,我就去了我们这方的那个店的门口,过了一会双方又骂起来了,紧接着又打到了一块,具体怎么打的我没看清,当时现场很乱,打完后,我看见有2个人头部受伤了。后来双方一看都受伤了,也没有再打。 4、被告人李亚的供述:大概2017年12月初的时候我和王振杰、王明在行唐县永鑫网吧上网,霍光太给我打电话说:“咱哥哥王磊那边有点事,你叫上几个人过来吧”,我说行。后我联系了崔奥、王振杰,我让王振杰开着我朋友的白色吉普牌越野车接上崔奥,直接去的三角地加油站王磊的店里,我开着我的起亚越野汽车冀A×××××接上王明后,又到唐韵宾馆接上“狗鹏”,我们三个人开着车到了三角地加油站斜对过王磊家的店铺里。我们到了之后,我看见王磊在他家的店铺门口站着,同时还有六、七个人和他在一起,过了一会儿我看见范明山带着田伟和三、四个人过来了,又过了一会儿霍光太和卢某、孟雨过来了,后来我们这方又过来三、四个人。当时我和王磊站在我们这方人的最前面,王磊的兄弟王某1和对方的人对骂,后来王某1不知道怎么和对方的人扭打起来了,我看着对方十几个人拿着槁柄冲了出来,我跑到王磊家的店里拿了两根直径两、三公分,长一米左右的铁管,我拿着铁棍跑出来后看到王磊正在挨打,我赶紧拿着铁棍冲上前跟正在和王磊打架的那个人打了起来。我用铁棍冲着那个人的后背敲过去,他躲避了一下,铁棍敲到了他的右胳膊,随后他用槁柄敲了我左胳膊一下。我们这方的人这个时候也正在和对方的人混打,他们手里拿着铁棍,对方的人拿着槁柄。 我们双方打完后我就站到了一边,这个时候对方有一个认识我的人出来和我说闲话,这个时候“狗鹏”不知道从哪里拿了一个铁锹,拍在对方一个人的头上,将对方的一个人的脑袋拍出血了,双方又打起来了。我看着对方有一个人正在和王振杰拿着棍子互相往对方身上敲,我怕把王振杰打坏了,就拿着我的铁棍从后面敲正在和王振杰对打的那个人的后背。我回头看见王振杰手里拿着一把一米半左右的关公刀正在冲着对方人群砍,但是没有砍到人。王磊脑袋上、脸上有血,我夺过王振杰手里的关公刀冲着人群砍了几下,但是没有砍到对方。我把对方的人赶走后,走到王磊跟前去扶王磊,我看到王磊手里拿着一把铰剪,这个时候我们双方已经不打了。 我们这方王振杰先是拿着铁管和对方打,后来又换了一把关公刀和对方打;狗朋拿着一把铁锹;王磊拿着一把铰剪;王某1也动手了;崔奥也动手了,其他人有没有打我没有注意。 我们这边王永滨、王振杰、狗朋、范明山、崔奥、霍光太、田伟、孟宇、卢某等人参与打架了。 5、被告人王振杰的供述:2017年12月4日上午7点左右,李亚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朝阳家园小区接上崔奥,到三角地加油站与他汇合。我和崔奥到三角地加油站附近后时间不长,李亚开着他的棕色起亚越野车停到“鑫磊机电”店门口附近,当时“狗朋”坐在李亚车的副驾驶上。我和崔奥跟李亚在“鑫磊机电”店门口碰面以后,我见“鑫磊机电”门口附近大概有十几个人,我问李亚“叫我们过来,怎么了”,他说“没事,一个哥哥给他打电话叫过来看看”,当时我心里想这么多人可能要打架才把我们叫过来。那十几个人当时是分两方,一方有五六个人,我和崔奥、“狗朋”正在一起站着说闲话的时候,王磊跟对方骂起来了,吵着说“今天就得弄你。”对方一个40多穿貂的平头男子也嚷着说“来吧小子,尽管来”,王磊说“你放心,今天就得弄你,不服咱就试试”,对方说“来吧,来吧”。等了一会儿,我们这方又陆陆续续来了两三辆车,从这些车上下来大概有十几个人。王磊一看我们这方人多了,就吆喝着说“走,弄他”,我就跑进“鑫磊机电”准备找家伙跟对方打架,但是在“鑫磊机电”店内没有找到家伙,我在店门口发现一根钢管,就拿起那根钢管出去了,我把钢管举起来摆出要打对方的架势。对方见我们这边有人拿着家伙要打他们呀(当时我看到对方的人没有拿着家伙儿,我们这边有三、四个拿着家伙),就往对方的店内撤,他们撤回店内后,店里之前的人加上后来撤回去的人基本上每人从店内拿了一根稿柄开始跟我们这边互打,我们被对方打了回去。等我们这边的人基本上都有家伙了以后(当时我看到田伟手中有一把关公刀,我就用我手中的钢管跟田伟手中的关公刀换了一下),王磊又开始跟对方叫嚣,王磊、李亚等人朝对方那边走准备跟对方再次打架,我赶紧拿着关公刀跟了上去,我在对方店门口举起关公刀跟对方说让他们把手中的家伙都放下,双方在那僵持了一会儿,这时候“狗朋”拿着一把铁锹冲着对方一个年轻男子的头部直接就拍了过去,那名男子头部当时就出了血,他用手捂住了头,我们双方就使用家伙互相打起来。在打斗的过程中对方一个40多岁的男子上前夺我的刀,我踹了他几脚,但对方一直也没有松手,李亚看见后拿稿柄敲了对方几下,对方松手后就撤下来了。紧接着一穿貂的男子上前使用镐柄打我,我举起刀来冲着他镐柄也砍了一下。我们双方相互殴斗了几分钟,有人喊“报了警了,警察要来了”,双方就散开不打了。 我们这边参与打架的有十几个人,我能叫上名字的有王磊、李亚、崔奥、“狗朋”、范明山。我的车上没有带着家伙,李亚给我打电话的时候,我不知道去那干什么。 我使用的是关公刀和钢管,李亚使用的是钢管和镐柄,崔奥使用的是稿柄,田伟使用的是钢管,其他人使用的什么家伙我记不清了。关公刀我是从田伟手中拿的,田伟从哪拿的刀我没看见。稿柄从哪拿的我不清楚,我使用的钢管是从“鑫磊机电”店门口那拿的,还有人从“鑫磊机电”内拿的钢管,其它情况我就不清楚了。我看见一个年轻男子被“狗朋”用铁锹打伤了。我们这方王磊头部受伤了。对方有十多个人参与打架,他们使用的是稿柄,稿柄是木头材质的,长一米左右。对方的人我都不认识。 6、被告人崔奥的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7年12月4日上午8点到10点的时候,我在行唐县三角地加油站斜对过打架了。当天早上6点多李亚给我打电话说他哥哥有点事,让我和他出去一下,我就答应了。等了15分钟左右,王振杰开着辆白色的吉普车到我家接我,接上我之后我俩就到了三角地加油站斜对过一个卖五金的店门口。到现场后李亚、狗朋、王振杰、还有一群人大概十几个人,其中我认识的还有霍光太、孟宇、左小二、杜辉、“荣七”、王磊、王磊的弟弟。当时我和李亚、王振杰、狗朋在公路边站着,后来应该是王磊和对方骂起来后就乱起来了,我从李亚手里接了一个铁管,李亚说上我就拿着铁管往人群里冲,当时我用铁管冲着人们挥了,当时没有伤着人。我冲过去后发现只有我自己,我就撤回来了,对方也有十几个人,人手一个镐柄。在这个过程中,我见杜辉从一辆黑色汽车内拿出来了打架用的家伙,其中有一个铁管焊接着大刀片的关公刀交给了王振杰。后来双方又骂起来了,狗朋拿着铁锹冲着对面一个小伙子的头部拍了一铁锹,双方就乱打起来了。混打的时候我不知道谁用镐柄敲了我的头部两下,混打的时候我把铁管扔了,后来我就退回来了。 我只认识对方一个叫刘某4的人参与打架,他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注意。我们这边参与打架的有霍光太、荣七(卢某)、杜辉、孟宇、左小二、赵新朋(狗朋)、王振杰、李亚、田伟,别的我不认识。 五、鉴定意见 1、冀盛唐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7号鉴定意见证明:王永滨头皮瘢痕长度累计达8.0cm以上,未达到20cm,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4a条之规定,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公冀石鉴伤检字[2018]114号鉴定意见证明:刘某2右顶头皮裂伤,右顶粉碎性凹陷骨折,硬脑膜破裂,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2b条之规定,其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鉴定标准,外力致刘某2右顶脑挫裂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4e条之规定,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鉴定标准,外力致刘某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现,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4e条之规定,其损伤已达轻伤二级鉴定标准。综上,刘某2之损伤属重伤二级。 3、行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7]医鉴字第2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刘某3面部软组织破裂伤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a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 4、行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7]医鉴字第2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刘某4右肩胛骨骨折,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c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案发现场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永滨和刘某1两家机电门市因物流配送发生纠纷,王永滨纠集被告人范明山、杜辉、李亚、王振杰、崔奥等多人持械与对方纠集的人员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造成被害人刘某2重伤二级,刘某3轻伤二级,刘璇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永滨轻伤二级。原审被告人范明山、杜辉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范明山极参加并打电话纠集他人,杜辉积极参加并提供打架工具,在共同犯罪中亦发挥了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范明山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范明山、杜辉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一方已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全部履行,双方已相互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针对范明山的上诉理由,
本院认为:1、本案构成聚众斗殴罪且上诉人一方有侵害意图和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2、范明山召集放任其他原审被告人参与聚众斗殴,即使自己未动手仍对此次聚众斗殴犯罪提供了客观重要的组织及心理作用力,应认定为主犯、积极参加者,不构成犯罪中止。3、上诉方在本案中持械斗殴,符合对聚众斗殴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条件,一审法院在此法定刑幅度内判处上诉人较低刑期已充分考虑坦白、谅解等情节。故上诉人及辩护人关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重,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杜辉的上诉理由,
本院认为:杜辉在明知当事双方可能进行聚众斗殴的情况下,仍积极主动参与且准备并提供打架工具,杜辉本人即使未动手打人但提供了犯罪工具,对此次聚众斗殴犯罪提供了客观重要的物理作用力,应认定为主犯、积极参加者。且上诉方在本案中持械斗殴,符合对聚众斗殴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条件。一审法院在此法定刑幅度内判处上诉人最低刑期已充分考虑坦白、谅解等情节。故上诉人关于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偏重,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原审被告人范明山、杜辉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对其量刑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连山
审判员赵龙坡
审判员 邵 彩 然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