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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02执恢62号

袁仁莉、石东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仁莉;石东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02执恢62号

申请执行人:袁仁莉,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石东旺,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袁仁莉与石东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7)鄂0302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军

审判员 朱新祥

审判员 宋 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