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2434号
申请执行人:陈志兰,女,身份证住址中国香港。
被执行人:黄小龙,男,身份证住址中国香港。 申请执行人陈志兰与被执行人黄小龙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914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后,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案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914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希 执行员 谢雅琴 执行员 邹佳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简笑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