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522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
被执行人:逯某1
被执行人:邵某(逯某1之妻)
被执行人:逯某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逯某1、邵某、逯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逯某1、邵某、逯某2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逯某2除在甘肃秦安某银行某支行有存款2507元外,再无其他财产,本院对该款依法进行了扣划。除去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本案执行费540元,其余执行款1967元已全部转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被执行人逯某1及邵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某公司亦无法提供三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线索,且三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2019年5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522执1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玉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晓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