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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22执152号

某公司与逯某1、邵某、逯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甘肃省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公司;逯某1;邵某;逯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522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

被执行人:逯某1

被执行人:邵某(逯某1之妻)

被执行人:逯某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逯某1、邵某、逯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逯某1、邵某、逯某2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逯某2除在甘肃秦安某银行某支行有存款2507元外,再无其他财产,本院对该款依法进行了扣划。除去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本案执行费540元,其余执行款1967元已全部转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被执行人逯某1及邵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某公司亦无法提供三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线索,且三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2019年5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522执1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玉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晓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