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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2刑初378号

赵金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赵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522刑初378号 公诉机关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赵金平,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2月1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安县检一检刑诉(2019)64号 指控事实 2019年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赵金平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EJP2**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安阳县永和乡湘五线与永定219省道交叉口路段时,被安阳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金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4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驾驶。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赵金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金平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金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庚文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