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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127执137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王文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王文权;黄冈市龙感湖东升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梅晓霞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127执13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

被执行人:王文权。

被执行人:黄冈市龙感湖东升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被执行人:梅晓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文权、黄冈市龙感湖东升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梅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文权、黄冈市龙感湖东升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梅晓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7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结束时,被执行人王文权、黄冈市龙感湖东升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梅晓霞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18581.22元及逾期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剑文

审判员  周慧玲

审判员  梅学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