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402执894-1号
申请执行人:王XX。
被执行人:石XX、王XX。 本院在执行王XX申请执行石XX、王XX其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4民再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杜东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宋 慧 微信公众号“”
王XX、石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402执894-1号
申请执行人:王XX。
被执行人:石XX、王XX。 本院在执行王XX申请执行石XX、王XX其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4民再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杜东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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