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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203执40号

段增科与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秦王府琉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增科;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秦王府琉璃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203执40号

申请执行人: 段增科,男,汉族,1957年7月6日生,住铜川市印台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陈陶缸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40。

法定代表人:罗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秦王府琉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陈陶缸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2223433Y。

法定代理人:罗天选,系该公司董事长。 段增科申请执行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秦王府琉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203民初8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秦王府琉璃制品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段增科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235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秦王府琉璃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段增科支付案件款2403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263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从被执行人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划拨回来部分案件款,根据申请执行人段增科的实际情况,本院已向段增科支付案件款5500元,后通过我院调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本案执行中,我院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陕西秦王府琉璃制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等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秦王府琉璃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5月29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霞及陕西秦王府琉璃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罗天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我院将上述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对发现的被执行人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已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秦王府琉璃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现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长远              

审判员   廉政                          

人民陪审员   郭彦文                       

二0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孙玉蓉 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