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02执7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毕庆忠,男,汉族,1955年5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申请执行人:庞渭馨,女,汉族,1962年6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上饶市东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东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13962702N。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庆忠、庞渭馨与被执行人上饶市东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市东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9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