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6执恢185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曾兆娥。
被执行人:吴开新。
被执行人:吴洪平。本院在执行曾兆娥与吴开新、吴洪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洪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洪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临涧营业所的银行存款24208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