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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6执恢185号之九

曾兆娥、吴开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曾兆娥;吴开新;吴洪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6执恢185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曾兆娥。

被执行人:吴开新。

被执行人:吴洪平。本院在执行曾兆娥与吴开新、吴洪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洪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洪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临涧营业所的银行存款24208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