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5民初1013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观音桥步行街**1-3、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030190017。
负责人:梅亮,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敏,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芳湛,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被告李芳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郭雪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宏亮
书 记 员 陈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