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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101民初811号

周殿兴与新疆长理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殿兴;新疆长理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2101民初811号

原告:周殿兴,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吐鲁番市。

被告:新疆长理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运波,职务:校长。

原告周殿兴与被告新疆长理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周殿兴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殿兴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长理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殿兴撤诉。案件受理费3503元,减半收取计1751.5元,由原告周殿兴负担。

审判员  芦咏芝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阿迪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