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91财保161号
申请人:黄鹏,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田克,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黄鹏与被申请人田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鹏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田克银行存款共计2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田克的银行存款共计2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545元,由申请人黄鹏先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建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贾 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