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1民初4953号
原告:李春歌,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路,巩义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
负责人:彭永恒,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春歌与被告白周宾、梁英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白周宾、梁英杰的起诉,本院依法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路、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春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7日,白周宾驾驶豫A×××**、豫A13**号重型货车沿大练237省道行驶至112公里5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先后与前方同向行驶原告驾驶的豫豫A×××**轿车等车辆相撞,致原告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人民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愿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原告诉讼请求过高部分不应支持,间接损失不予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载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7日14时10分,白周宾驾驶豫豫A×××**豫豫A13**重型货车沿大练23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12公里5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先后与前方同向行驶李春歌驾驶的豫A豫A×××**车等三车辆相撞,致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白周宾负全部责任,李春歌等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受交警部门委托,2019年4月18日,郑州天成价格事务有限公司评估豫A豫A×××**车车损为2050元,评估费100元。同时查明,白周宾的驾驶豫A豫A×××**A豫A13**型货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白周宾负全部责任,因其驾驶的豫A×豫A×××**1豫A13**货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故人民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本次交通事故,李春歌车损2050元、评估费100元,合计2150元,由人民保险公司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春歌损失2150元。
二、驳回原告李春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春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魏光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