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81执1915号
申请人:路香兰,女性,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邓州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邓州市张村镇西河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路香兰与邓州市张村镇西河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邓州市张村镇西河村民委员会银行无存款、车管部门无车辆、无购买证券、网络银行无余额,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新
审判员 潘清富
审判员 张剑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