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新0109民初2439号

王习勇与张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习勇;张晓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09民初2439号

原告:王习勇,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张晓婷,女,出生日期及族别不详,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习勇与被告张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习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习勇负担。

审判员  毛榆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