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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02执2039号

程建龙、王记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8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建龙;王记才;邢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2执2039号

申请执行人:程建龙,男,1988年01月05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王记才,男,1976年05月02出生,汉族,住许昌市。

被执行人:邢菊,女,1973年04月22出生,汉族,身住许昌市南平定街。申请执行人程建龙与被执行人王记才、邢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18)豫1002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记才、邢菊纠纷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治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