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2执2039号
申请执行人:程建龙,男,1988年01月05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王记才,男,1976年05月02出生,汉族,住许昌市。
被执行人:邢菊,女,1973年04月22出生,汉族,身住许昌市南平定街。申请执行人程建龙与被执行人王记才、邢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18)豫1002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记才、邢菊纠纷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治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