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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3执795号

陆勤群与曹德芳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2-26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陆勤群;曹德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陆勤群,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曹德芳,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南陵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203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德芳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曹德芳名下所有皖B×××××号车辆。 二、限被执行人于本院查封、扣押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 三、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9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2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轲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