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陆勤群,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曹德芳,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南陵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203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德芳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曹德芳名下所有皖B×××××号车辆。 二、限被执行人于本院查封、扣押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 三、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9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2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轲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