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1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力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王郁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欣宇,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树亭,男,个体工商户,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内蒙古力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树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4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中,张志强向本院递交了《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提交了张志强与力挽公司的《借款协议》,张志强与王永红、赵树亭之间的《借款合同》,张玉杰书写的借条及说明书,赵树亭、王永红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书及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书。张志强主张:力挽公司托张玉杰找到张志强借款,张志强向赵树亭、王永红借款80万元,并以玉泉区昭君路秀水华宸一期四号楼160平米的住房四套(包括涉案房屋)作为抵押。赵树亭、王永红以借贷关系向张志强、高帆主张权利,新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对该案做出生效判决,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张志强对涉案房屋有独立请求权。
本院认为,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本案应追加张志强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4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内蒙古力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姜 怡
审判员 韩 东 妹
审判员 额日德尼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曹 文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