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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02民初1977号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常德市分行)与朱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朱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02民初197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新光社区武陵大道**。

负责人:贾建峰,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志刚,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银鹤,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朱凤,女,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双流县。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常德市分行)与朱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 邮政储蓄常德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232709.76元,利息及罚息(违约金)1326.68元[利息及罚息(违约金)已计算至2019年5月6日],本息合计234036.44元,自2019年5月7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另行计算并支付;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0722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担保房产(产权证号:常房权证监证字第**)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本案后,邮政储蓄常德市分行不能提供朱凤的准确送达地址,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邮政储蓄常德市分行也没有向本院提交朱凤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使本院亦无法以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邮政储蓄常德市分行不能提供朱凤的准确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21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丽 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卢 俊 宗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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