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21执恢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安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炎黄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685898940X(1/1)。
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龙伟,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涡阳县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涡阳县紫光大道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56751519-5。
法定代表人:邓艳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县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涡阳县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涡阳县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涡阳县××与××交叉口(××广场)产权证××为××(××)××县不动产权第0005644号、皖(2017)涡阳县不动产权第0005959号房屋,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穆家运
审判员 张 立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石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