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903行初258号 起诉人孙春和,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本院收到起诉人孙春和以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亭湖退役军人事务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亭湖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起诉人孙春和诉称:亭湖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的亭民复[2019年]第001号告知书的告知内容不是事实。告知书称“苏政发[2017]59号文非我局制作获取和保存的信息,不属于我局公开范围”,事实情况是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不仅存有苏政发[2017]59号文,而且还可以函索提供给个人。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向我公开[2017]59号文的理由已经充分透彻。苏政发[2017]59号文就是《江苏省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优抚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本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决被告亭湖区政府作出的[2019]亭政行复(决)字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无效,予以撤销;2、判决撤销被告亭民复[2019年]第001号《亭湖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告亭湖区退休军人事务局限期向原告公开苏政发[2017]59号《江苏省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优抚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亭湖区民政局已告知起诉人申请公开的《江苏省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优抚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59号)文件“属于‘秘密’级文件,不属于我局公开范围”,同时告知“如你确需了解文件的相关精神,可到我局优抚安置科咨询(也可通过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51****××××3),我局工作人员将按规定向你宣讲该文件精神”,故该局的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孙春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林云
审 判 员 康 燕
审 判 员 许官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蔡立婷
书 记 员 傅丽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