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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12476号

杜文江与周勤重庆市农产品集团绿优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杜文江;周勤;重庆市农产品集团绿优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2476号

原告:杜文江,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周勤,女,汉族,1975年0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绿优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农业园区宝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6205720K。

法定代表人:黎清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江与被告周勤、重庆市农产品集团绿优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文江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文江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文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文江负担。

审判员  刘长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何采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