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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执1527号

申请执行人刘小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易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小丹;湖南易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刘小丹,女。被执行人湖南易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有明。申请执行人刘小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易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第37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易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易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9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易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人民币4.9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余志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法官 助理  邓 平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