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刘小丹,女。被执行人湖南易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有明。申请执行人刘小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易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第37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易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易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9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易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人民币4.9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余志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法官 助理 邓 平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