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03刑初13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庆光,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7日被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3年9月19日。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庆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伟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庆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起,覃庆光在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内提供场地开设赌场并招揽赌客,利用玉米粒为赌博工具,以数玉米粒猜单双或点数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从赌客下注所赢金额中抽水5%。覃庆光招募了磨xx、柳某2、黄某4(均另案处理)等人到该赌场工作。
公诉机关举证了相关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覃庆光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覃庆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起,覃庆光在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内提供场地开设赌场并招揽赌客,利用玉米粒为赌博工具,以数玉米粒猜单双或点数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从赌客下注所赢金额中抽水5%。覃庆光招募了磨xx、柳某2、黄某4等人到该赌场工作。同年11月13日5时许,公安机关查处了上述赌场,从被告人覃庆光处扣押用于赌博的玉米粒一批、瓷碗一个、木条一根、赌具图纸一张、赌资12490元;从蒙某2处扣押赌资6500元;从磨xx处扣押赌资1300元;从黄某4处扣押赌资200元;从马某处扣押赌资5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人黄某1、叶某、廖某、宋某1、林某、黄某2、蒙某1、宋某2、黄某3、杨某、柳某1、柳某2、蒙某2、马某、磨贵国、黄某4证言、被告人覃庆光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庆光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覃庆光有犯罪前科,量刑时予以考量。被告人覃庆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覃庆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庆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覃庆光处扣押用于赌博的玉米粒一批、瓷碗一个、木条一根、赌具图纸一张、赌资人民币一万二千四百九十元;从蒙某2处扣押的赌资人民币六千五百元;从磨贵国处扣押的赌资人民币一千三百元;从黄某4处扣押的赌资人民币二百元;从马某处扣押的赌资人民币五十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 论
人民陪审员 赵卫平
人民陪审员 梁荫蓬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秋玉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