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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2执546号

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德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德富;周红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22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

法定代表人:雷霆,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德富,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周红英,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722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德富、周红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德富、周红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德富、周红英的银行存款39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帮银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青海

书 记 员 胡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