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22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
法定代表人:雷霆,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德富,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周红英,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722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德富、周红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德富、周红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德富、周红英的银行存款39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帮银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青海
书 记 员 胡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