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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民初1793号

陶才通、陶光玉、陶光德、陶光苹与唐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陶才通;陶光玉;陶光德;陶光苹;唐成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民初1793号

原告:陶才通,男,194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陶光玉,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陶光德,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陶光苹,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婷婷,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成林,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陶才通、陶光玉、陶光德、陶光苹与被告唐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陶才通、陶光玉、陶光德、陶光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3687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9335.5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44905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9日13时50分,被告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德阳市旌阳区金沙江西路八角新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一配电房处时,与原告亲属吴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唐成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事故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利,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唐成林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一案,尚未审理终结,原告陶才通、陶光玉、陶光德、陶光苹作为被害人吴某近亲属,依法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主张相应赔偿,故本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陶才通、陶光玉、陶光德、陶光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萍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谭琦  

书记员  张敏    微信公众号“”